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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管理局投诉网入口

中国邮政管理局投诉网入口:

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保障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质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申诉行为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户对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出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企业处理邮政管理部门转告的申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户包括邮件、快件的寄件人和收件人,以及使用其他邮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用户提出申诉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用户申诉,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提出申诉的用户作出申诉答复。

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范围内的用户申诉处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户申诉处理工作。

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设立申诉中心的,申诉中心按照所属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用户申诉和参与相关指导工作。

企业对用户申诉的问题,向邮政管理部门说明事实,报告处理情况,依法处理服务质量异议。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邮政业部门规章;

(二)邮政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邮政管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用户与企业订立的服务合同;

(五)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等寄递详情单(含电子运单)载明、关联的信息;

(六)企业公示、公布的服务承诺;

(七)其他与申诉事项有关的事实和材料。

第七条 用户可以拨打邮政管理部门的申诉专用电话或者登录邮政管理部门网站提出申诉,也可以采用书信等方式提出申诉。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申诉专用电话号码、网站申诉路径、本单位申诉处理工作时间、通信地址等信息,方便用户、企业查询。

申诉专用电话号码是“12305”,前缀省会、首府、直辖市的区号。邮政管理部门在申诉处理工作时间内应当有人值守申诉专用电话。申诉专用电话因故暂停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暂停原因、暂停时间和其他申诉方式,维持申诉渠道畅通。

第八条 用户申诉的服务质量问题应当属于下列事项:

(一)邮政企业的邮政服务质量问题,具体包括:邮件(信件、包裹、印刷品)寄递服务质量问题,国家规定的邮政报刊发行服务质量问题,邮政汇兑服务质量问题,集邮票品预订、销售中的服务质量问题,其他依托邮政网络的寄递服务质量问题;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寄递服务质量问题。

第九条 用户提出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申诉对象、申诉事由、申诉请求和事实材料等;

(二)已向企业投诉服务质量异议,对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超过7日未得到企业处理;

(三)邮政管理部门未就同一事项受理过申诉,但用户对邮政管理部门答复过的申诉提出了新的申诉对象、申诉事由的除外;

(四)申诉事项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等途径正在处理或者处理过的邮政服务、快递服务质量异议,且不涉及正在受到刑事侦查、行政处罚调查的邮政服务、快递服务行为。

第十条 用户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应当提供经其使用并有异议的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信息,以及服务信息对应的用户证件信息。

委托他人提出申诉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经委托人使用并有异议的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信息,服务信息对应的委托人证件信息,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对应的受托人证件信息。

邮政管理部门未能认定前款规定信息、材料不实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十一条 国内邮件、快件寄递服务质量问题申诉,应当自交寄邮件、快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国际邮件、快件寄递服务质量问题申诉,应当自交寄邮件、快件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其他邮政服务质量问题申诉,应当自用户与邮政企业产生异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在申诉处理工作时间内,用户拨打申诉专用电话提出申诉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听后及时记录。用户登录邮政管理部门网站或者采用书信方式提出申诉的,邮政管理部门接到后应当及时查阅。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诉事项,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诉事项,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用户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发现受理后的申诉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停止处理,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用户作出申诉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受理用户申诉的,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核实。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向被申诉企业、服务质量异议涉及到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当事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当事企业说明事实并依法解决用户提出的服务质量异议。

第十五条 当事企业接到邮政管理部门转告的申诉事项后,按照下列情形妥善处理:

(一)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应当与用户依法协商解决;

(二)不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与用户沟通,尽量解决异议;

(三)服务质量异议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等程序的,向邮政管理部门说明。

第十六条 当事企业应当自接到邮政管理部门转告的申诉事项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处理情况的文字信息:

(一)报送的处理情况包括事实情况、与用户沟通协商情况、处理措施等;

(二)当事企业认为不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还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服务质量异议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等程序的,提供凭证;

(四)同一申诉事项中有两个以上申诉请求的,逐一报送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申诉问题处理机制,不得以企业内部责任划分、与用户以外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等为由,拒绝、阻碍申诉处理。

企业接到邮政管理部门转告的申诉事项后,在其服务网络中不能确定是否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应当送交其上一层级关联企业或者商标、字号、寄递详情单所属企业处理。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处理完毕后,由接到邮政管理部门转告的申诉事项的企业将处理情况报送邮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企业报送的申诉事项处理情况后,应当联系用户核实。

用户证实当事企业的处理情况且对处理措施无异议的,邮政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企业联系用户进行和解,并根据证实、告知的情况向用户作出申诉答复。

用户对当事企业的处理措施有异议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说明理由和依据;用户拒绝说明异议的理由和依据的,邮政管理部门停止处理,并作出申诉答复。

用户按照上一款规定说明了异议的理由和依据的,邮政管理部门征询用户和当事企业同意后进行调解;但用户、当事企业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邮政管理部门停止处理,并作出申诉答复。

第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应当根据能够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法提出调解意见,并告知用户和当事企业。

用户、当事企业应当自接到调解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表明是否同意;有补充、修改建议的,应当一并提出。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用户、当事企业另一方是否同意调解意见以及补充、修改建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 用户、当事企业均同意调解意见或者达成新的一致意见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向用户作出申诉答复。

邮政管理部门认为用户、当事企业提出的补充、修改建议违法违规、违反公序良俗的,不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停止调解,向用户作出申诉答复:

(一)用户、当事企业双方或者其中一方自接到调解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未表明是否同意调解意见;

(二)用户、当事企业自接到调解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未就调解意见达成一致,且未达成新的一致意见;

(三)用户、当事企业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拒绝邮政管理部门继续调解;

(四)邮政管理部门不采纳用户、当事企业达成的新的一致意见,且用户、当事企业未再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期间,同一用户提出新的申诉事项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作为另一申诉事项处理。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书信、电话记录、电子数据等申诉处理工作材料,自作出申诉答复之日起保存不少于3年。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申诉答复后及时登记、返还事实依据中的原件、原物,不作留存。

第二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可以向社会通告用户申诉处理等情况。

未经国家邮政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同意,邮政管理部门所属机构、人员不得向社会公开用户申诉处理等情况,不得擅自提供申诉事项信息。

第二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处理用户申诉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可以约谈服务质量问题突出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关于机要通信等邮政特殊服务、专用邮政信箱邮件寄递服务的异议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于2014年8月27日以国邮发〔2014〕160号文件发布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是什么?

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官网是: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

申诉方法:

1、首先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国家邮政局申诉”并点击搜索,在搜索结果中点击“申诉网站”官网。

2、点击进入官网后即可点击页面右上角的“注册”按钮进入注册程序。

3、登录进入申诉页面后根据提示查看是否满足申诉条件,满足条件后即可进入申诉渠道。

4、申诉完成后可以在申诉网站输入邮件号码和申诉人的号码查询申诉的处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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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诉邮政快递

投诉邮政快递投诉最有效的方法:首先打中国邮政EMS快递的官方客服电话11183进行内部投诉,向他们的上级机关投诉;如果内部不进行解决,可以向当地消协进行投诉,要求其赔偿服务质量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也可通过“12305”特服电话向当地邮政管理局或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诉。

快递投诉电话邮政总局12305受理条件:

(1)、申诉人是与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3)、有具体的事实根据。

(4)、向邮政业经营者投诉后30日(国际业务60日)未作出答复的,或对邮政业经营者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

(5)、消费者申诉时,要提供本人姓名、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被申诉人名称、地址,申诉请求、理由、相关证据、申诉日期。

邮政总局快递投诉官网

这是国家邮政胜诉网站的网址。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是政府的网站,所有的快递公司都要受到它的监管,可以有效的帮助消费者处理快递时遇到的服务、质量等问题,并广受好评。

12315将帮助您调解纠纷;如发现经济违法违规行为,12315将依法查处。拨通12315电话后,如您需投诉或举报,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回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电话。

国内经济:

号称“自降身价”的EMS经济快递搞上线近一周,却被指“降价”宣言名不副实。

EMS经济快递整合了原有的E邮宝和中邮快货等三个经济型产品。经济快递只面向签约用户,普通消费者并不包括在内,所以价格并未对外公布。但记者调查发现,在经济快递取代原有的E邮宝后,部分原有用户的快递费用却开始暴涨。

一位黑龙江的淘宝商家透露,原来的E邮宝业务变更为EMS经济快递后,每单快递价格普遍比此前的协议价提高1-2元不等,而且不再享受大客户优惠政策,无论发多少快件都是国内统一价格。

如何投诉邮政快递员?

可以到中国邮政的官网去进行投诉,投诉的方式有网上投诉和电话投诉两种,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投诉的渠道。具体如下:

1、在浏览器输入国家邮政局投诉网站。国家邮政局投诉网站是专门为消费者提供合法权益维护。

2、入国家邮政局投诉界面后有两种投诉方法:电话投诉010——12305,网上投诉。

2、如果想用网页投诉:点击我要投诉,如果没有账户就注册一个新的账号。然后按照自己的真实情况填写相关的内容。

3、注册完成之后点击登录-进入投诉界面。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就可以等待结果了。EMS会很快给你电话的。提交完成后一般会在两到三天之内给你回复,如果没有回音的话可能是你的提交出了问题或是你填写的内容不够详细。

邮政常识

无着邮件

有以下之一情况的邮件为无着邮件:(一)无法投递又无法退给寄件人的;(二)无法投递且寄件人声明抛弃的;(三)无法投递邮件在投退时寄件人拒付应付费用的;(四)无法投递邮件在投退局保管期满寄件人仍未领取的。

无法投递邮件

无法投递的邮件包括: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细或者有错误,无法投递或试投无效;原书写地址无此收件人; 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收件人所在单位已经撤销;收件人死亡,又无合法代收人;收件人拒收邮件;窗口投交的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的邮件。

有效证件

领取邮件时用户要出示有效证件。有效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明等。此外,16岁以下的公民凭学生证也可领取邮件,也视为有效证件。

麻烦大家告诉我下国家邮政局投诉网站是多少?谢谢

国家邮政局投诉网站是sswz.spb.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于2008年设立(副部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邮政局承担邮政监管责任,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机制,提出邮政行业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且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邮政组织,处理政府间邮政事务,拟订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并组织实施,处理邮政外事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涉及港澳台工作。

建立普遍服务机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承担普遍服务义务。通过立法确定普遍服务范围和标准,邮政企业要建立健全成本削减激励机制,在保证普遍服务能力和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普遍服务成本。在此基础上,邮政普遍服务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

为支持邮政业发展,增强普遍服务能力,保障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利,国家对邮政普遍服务和机要通信等特殊服务实行必要的税收减免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税务总局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同时,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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