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计算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总额+费用收入(会计减税法)乘以现行税率;
2、计算暂时性差异(公式符号性质):暂时性差异=(资产类)账面价值_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负债类)(账面价值_计税基础)乘以(_1)+=应纳税乘以;=可抵扣;
3、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增长额=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乘以预计转回税率_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
4、做分录(根据四科目平衡计算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的简算法: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永久性差异)乘以现行税率、永久性差异=费用(会计税法)收入(会计税法)成立条件:预计转回税率=现行税率、特殊情况:预计转回税率≠现行税率,则公式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公式)
企业所得税四步计算法:
第一步,计算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费用(会计-税法)-收入(会计-税法)]×现行税率
第二步,计算暂时性差异(公式符号性质)
暂时性差异=(资产类)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负债类)(账面价值-计税基础)×(-1)+X=应纳税X;-X=可抵扣X
第三步,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增长额
=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
第四步,做分录(根据四科目平衡计算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的简算法
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永久性差异)×现行税率
永久性差异=费用(会计-税法)-收入(会计-税法)
成立条件:预计转回税率=现行税率
特殊情况:预计转回税率≠现行税率,则公式不成立。
【例】A公司2013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与所得税核算有关的情况如下:
2013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别的有:
(1)2013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15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500万元。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3)当期取得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投资成本为8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市价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违反环保法规定应支付罚款250万元。
(5)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75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要求:完成A公司2013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注会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1、计算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费用会计_税法_收入会计-税法)*现行税率;
2、计算暂时性差异公式符号性质:暂时性差异=资产类账面价值_计税基础;
3、计算递延所得税负或资产增长额=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
4、所得税费用的简算法: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永久性差异)*现行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什么?有几种计税方式?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的。那么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什么呢?计税方式有几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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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知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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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有几种?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有2种,分别是直接法和间接法。直接法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间接法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中,应纳所得额是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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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第一步,计算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费用(会计_税法)_收入(会计_税法)]×现行税率;第二步,计算暂时性差异(公式符号性质):暂时性差异=(资产类)账面价值_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负债类)(账面价值_计税基础)×(_1)+x=应纳税x;_x=可抵扣x;第三步,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增长额=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税率_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第四步,做分录(根据四科目平衡计算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的简算法: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永久性差异)×现行税率、永久性差异=费用(会计_税法)_收入(会计_税法)成立条件:预计转回税率=现行税率、特殊情况:预计转回税率≠现行税率,则公式不成立。简算法用于解答选择题尤为方便,也可用作检验所得税费用计算结果的正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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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怎么算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怎么算
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税基础是假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应有金额。计税基础用公式表示如下: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收累计折旧资产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
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各类资产,可以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税务处理办法计算的折旧、摊销、成本和净值等,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会计“账面价值”相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金额,称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次引入了计税基础的概念。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与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对应的。有时两者是一致的,但有时候两者也会产生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的核算目的不同,对于收入的确认、成本的扣除及资产的处理等,两者经常会产生差异,这种情况下,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不一致的。
例如,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会将持有期间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出来,增加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增加企业的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而其计税基础不变,仍为其历史成本。但其账面价值却是其历史成本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因而与其计税基础就出现了差异。
另如,企业拥有一项存货,在拥有期间,由于市场因素变化,存货的价格降低,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提取了存货跌价准备,因而该存货的账面价值为其历史成本减去存货跌价准备。但按税法规定,企业提取存货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因而该存货的计税基础仍为其历史成本,与其账面价值产生了差异。
再如,企业拥有一项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提取折旧,估计其使用寿命为15年,但按税法规定其折旧年限最低不得少于20年,假如企业持有该项固定资产5年后将其处置,此时,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其历史成本减去按会计准则提取的折旧,但其计税基础却为其历史成本减去按税法规定可以计提的折旧,由于可以提取的折旧不同,因而其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不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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