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哪些,并进行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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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基本行为有哪些

票据基本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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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有哪些,简答

1.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解释】付款不属于票据行为,付款请求权属于票据权利。

2.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解释】(1)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

狭义的票据行为有哪些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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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

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

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

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扩展资料: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又称票据债权,指执票人直接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票据权利是相对于票据债务人的义务而言的,票据债务人有票据主债务人或担保债务人之分,而票据权利则相应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和支票保付人等付款义务人依提示票据,行使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②追索权。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及背书人或其保证人依票据法负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当不获付款或汇票不获承兑或其他到期日发生付款受阻、争议等情况时,持票人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支付追索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两种方式。出票人作成票据证券,将其交付于受款人而完成其出票行为时,基本票据关系因而产生。

受款人则成为基本票据关系人,享有原始取得票据权利。按一般票据法,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有两种方法:背书的交付和单纯的交付。除此之外,票据权利还可因票据法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继受取得。如企业的合并、继承等。

持票人取得有背书人背书的票据,按背书的连续性而取得享有持票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在票据法上的法律效果是:

①该持票人被推定为票据所有人及权利人;

②票据债务人因对于该持票人履行付款或偿还义务而即免除票据上的责任;

③第三人由该持票人善意受让票据的,当然取得票据权利。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指持票人请求付款,或请求背书人,或汇票、支票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给付追索金额行使票据权利的证券上行为或非证券上行为。一般有提示付款行为和作成拒绝证书的请求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有时间、地点的限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票据行为

票据的四种行为

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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