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利项目有哪些(套利项目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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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套利的类型

在《监管套利:中国金融套利的主要模式》一文中(沈庆劼,人文杂志,2010,05:80-85) ,将“监管套利”分为了五种类型,分别是:从一个监管主体转到另一个监管主体;从一个时间段转移到另一个时间段;从一种市场主体身份转为另一种市场主体身份;从一种业务形式转换成另一种业务形式;从一种披露方式转入另一种披露方式。 不同的监管主体一般具有不同的监管制度,监管主体的不同,既可能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也可能是同一个国家中的一个部门与另一个部门,也可能是同一个国家中的一个省份与另一个省份。监管套利者通过将业务由一个监管主体的监管转移到另一个监管主体的监管之下,则实现了从一种监管制度向另一种监管制度的转化。典型案例如下:

1. 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

利用转移监管主体来达到监管逃离的目的这一模式,自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作出判决后,开始被人们广泛认知。在该案中,法国王子鲍富莱蒙的王妃原系比利时人,因与法国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因夫妻不合而别居。由于1884年以前的法国法禁止离婚,王妃为了达到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而与罗马尼亚王子结婚的目的,只身前往允许离婚的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于取得德国国籍的次日,其向德国法院提出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的诉讼请求并获得离婚判决,随后在德国柏林与比贝斯柯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人的身份回到法国。

2.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

在经济领域,利用监管主体的转移达到监管套利的案例也比比皆是。我国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及经营各种经济业务,从1980年开始,先后开办了一些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以及西部大开发等,从税收上予以优惠,其主要内容是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给纳税人更多的好处,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内不同地区的税收差距,为纳税人利用这种差距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虚设常设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一个场所。为了利用特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实际上其业务不在特区进行,这样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的税收优惠,特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通过向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3.设立离岸公司(BVI)

BVI是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s)的英文名称缩写。英属维尔京群岛自1984年引进国际商业公司法后,开始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目前已成为世界最著名的离岸管辖区之一,已有29万家公司在此注册,因此,BVI也就成了离岸公司的代名词。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揣摩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巴哈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的。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如开曼群岛,安圭拉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因此这些地区在很大基础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立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一般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希望在国外上市的公司有许多是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实现其目的的。

4.企业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的方式包括:第一,境外间接上市。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选择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国内企业到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第二,境外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一家境外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的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在境外上市的目的。第三,境外造壳上市。境外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地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经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目的。在香港上市的主要有红筹股公司和民营企业,前者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并由境内政府机构控制的公司(国资背景),后者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并由境内个人控制的公司。公司采取境外造壳上市,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政策监控,使境内企业得以金蝉脱壳,实现境外上市;二是利用避税岛政策,实现合理避税。 不同的时间段,净监管负担也可能不一样。这样的差异可能是源于监管制度的动态变化,例如原有的监管漏洞被发现以后,监管主体改进监管制度;也可能是源于宏观经济的变化导致了在监管制度并未改变的情况下,净监管负担发生变化,例如在市场行情向好的时候,有更多的企业希望通过IPO上市,进而导致净监管负担增加;还可能是源于个体财务结构的时间差异,例如在当期指标已经完成以后,企业市场主体可能产生动机将业务推迟到下一考核期间。典型案例如下:

1.排队融资

有些国家对资本市场融资实施审核制度,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券融资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制度,即使在审核通过以后,上市融资仍需排队,很多企业为了能在需要融资的时候不至于错失良机,于是便早早加入排队的大军,这样造成的结果是急需融资的企业A可能不能即时融资,而不太需要融资的企业B反而很容易得到了融资的机会,信息充分的条件下,企业A和企业B完全可以进行一笔交易,交换排队次序,从而促进了双方共赢。

2.累进课税(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有效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有种通用的技巧,例如: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收入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利用工资分摊方法,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其他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 出于种种目的,政府对于不同的市场主体往往不是一视同仁,而是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从而导致不同身份的市场主体,即使从事完全相同的经济活动,其净监管负担也可能并不相同。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转化身份,从一种监管制度转变到另一种监管制度。典型案例如下:

1.代持代发债券

各国政府一般会对在本国发行的证券扣税,而对在国外发行的证券则不扣税,本国证券利用这种税收差异的思路是在国外发行证券,但是证券通过互换协议,具有和国内发行的证券同样的支付。例如,澳大利亚政府对所有由澳大利亚企业发行的,以澳元为计价单位的证券征税。而由国外企业发行的,仍是以澳元为计价单位的证券(欧洲澳元证券),则可以免税。这使得外国公司与澳大利亚公司相比,在以澳元进行融资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对于澳大利亚的公司,其可以寻找一家外国企业,用澳元进行融资,然后双方进行一笔外汇互换。

各国政府有时会对外国企业购买的本国证券给予税收抵免,而本国企业购买该种证券则获得不了这种税收抵免。这一政策和出口退税由类似的政策含义。本国企业可以寻找外国企业首先购买这种证券,然后再通过互换交易,从而与外国公司一同分享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例如,CTE是意大利政府发行的欧元债券,意大利政府规定外国企业购买该种债券,可以获得税收抵免,而本国企业则不能享受这种优惠。大量外国企业和意大利银行参与了相应的互换交易,外国企业购买CTE债券,通过互换,将债权的利息以及意大利政府赋予的税收抵免权一同支付给意大利银行,而意大利银行则向其支付美元计价的利息。

与上述的投资限制相类似,有些投资机构希望隐蔽其投资行为,该原则也相当于给其投资行为设置了限制。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资主体,以及具有灰色收入来源的投资主体往往具有隐蔽其投资行为的动机。这一类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他金融机构代持,以隐藏其身份。

2.利用关联公司转移定价

关联公司主要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购销活动中以低于或高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交易。常用的方法为;关联公司间的压低定价,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商品交易采取抬高价格的策略转移收入;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予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酬的方法转移收入;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采用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收入。总之,关联公司采用各种办法控制转让定价以转移利润,就会造成赢利的企业不一定赢利,亏损的企业不一定亏损的情况。

3.利用不同性质的公司之间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我国的所得税法是按不同企业的性质分别制定的,这就使等量的所得因企业性质不同而负担的税额不等。公司通过联营、租赁、合资、承包等形式,改变纳税人的经济性质,最终就可以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4.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后门上市”或“逆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一般而言,买壳上市是民营企业的较佳选择。由于受所有制因素困扰,无法直接上市。首先是买壳,即收购或受让股权。收购股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收购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这种收购方式的成本较低,但是困难较大。要同时得到股权的原持有人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场外收购或称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是我国买壳上市行为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方式是在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在西方流行,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只适合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的公司或者“三无公司”。二级市场的收购成本太高,除非有一套详细的炒作计划,能从二级市场上取得足够的投资收益,来抵消收购成本。其次是换壳,即资产置换。将壳公司原有的不良资产剥离出来,卖给关联公司,再将优质资产注入到壳公司,提高壳公司的业绩,从而达到配股资格,实现融资目的。最后是价款支付。目前有六种方式,包括现金支付、资产置换支付、债权支付方式、混合支付方式、零成本收购、股权支付方式。前三种是主要支付方式。但是现金支付对于买壳公司实在是一笔较大的负担,很难一下子拿出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现金。所以目前倾向于采用资产置换支付和债权支付方式或者加上少量现金的混合支付方式。 监管的首要目的就是对于不同的业务活动,鼓励一部分,限制一部分,鼓励的是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业务,限制的是具有负外部效应的业务。于是,对于不同的业务形式,就产生了不同的监管制度。然而,由于契约不完全性的存在,监管主体并不能按照业务实质精确划分出不同的业务形式。这给市场主体留出了套利的空间,市场主体可以在不改变业务实质的情况下,改变业务的形式,进而从一种监管制度转变为另一种监管制度。典型案例如下:

1.税收套利

美国税法允许零息票债券的发行人以等额偿还利息的方式计算税金,与此同时,在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政府将零息票债券的利息收入作为资本利得,而不征税。这些规定为税收套利创造了巨大的机会,使得在上世纪80年代,零息票债券成为了最重要的融资工具。融资人由于财务结构不同,所需要的融资模式或许并不是零息票债券,但是其可以使用零息票债券先进行融资,然后通过利息互换,改变债务结构,以适应其自身需求。对于不同形式的收入与支出,政府往往采取不同的税收标准,基于这样的制度差异性,使用期权复制目标证券也是一种常用的税收套利手段。例如,在美国,为了避免被征收资本利得税,投资人使用了股票互换,在税务总署发现以后,其又开始转向了更复杂的,用期权组合策略来复制股票头寸的交易。

2.会计要求转换

会计准则对于不同类型的损失的确认具有不同的规定,市场主体出于各种原因,有时希望推迟对于损失的确认时间。通过监管套利,对于本质相同的交易,有时从原有的会计要求转换到其他的会计要求之下。例如,对于银行的不良贷款,如果银行进行剥离和销售,则必须立刻确认损失。一种替代性的模式是建立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将贷款注入SPV,同时银行承担SPV的追索权,SPV出售证券化的资产,为银行获得了流动性,其经济效果等同于直接剥离不良贷款,但是由于按照各国现行的标准,这种模式并不被算作销售,所以损失不会被立刻确认。

3.日本对外币债券的资本管制

以日本投资者对外汇管制的监管套利为例,在1984-1985年,日本法律规定,日本投资者购买的以外币计价的证券的价值不能超过其资产组合的10%,但是当时的日本投资者普遍希望持有更多的类似证券。日本法律关于10%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国公司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证券。日本的银行开始大规模发行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并使用货币互换对冲汇率风险。市场需求非常火爆,以至于该种债券的收益率低于了相应货币的主权债券的收益率。同时,日本法律将双币种债券(dualcurrencybound)归为了本币债券,双币种债券以日元支付利息,以美元支付本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双币种债券,同样实现了购买外币计价债券的目的。

4.国外公司通过咨询公司控股中国国内公司

在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2007年修订后的《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中,明确列示了限制外商投资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目录。例如,名优白酒生产、出版物印刷、电网建设和运营、期货公司等行业被列为限制外商投资行业,要求必须由中方控股。再如,稀土开采、邮政、图书出版、新闻网站、互联网文化经营等行业被列为禁止外商投资行业。《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反映了中国政府有选择地利用外资的原则,体现了政府的行业政策。新闻网站一直被中国政府列为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然而中国的三大新闻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却全部实现了海外上市。中国著名的网络游戏运营商,例如盛大、网易和巨人,也都实现了海外上市。这些公司是如何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协助下规避中国政府行业管制的呢?事实上,这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ISP)都异曲同工地采用了一种海外上市模式,我们简称为“盛大模式”。

5.中国企业间接海外上市

境内ISP运营商A公司是一个纯内资企业,试图实现海外私募和上市。然而,ISP行业是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直接采用红筹模式是行不通的。因此,A公司在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建议下,采用了本行业内企业海外上市的通行模式。首先由A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境外离岸平台注册一家壳公司C,由C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hollyownedforeignenterprise,WOFE)B。B公司和A公司将签订一份结构性合同,一方面B公司向A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管理咨询和培训等服务,另一方面,作为回报,A公司定期将90%的收入和利润输送给B公司。由于境外壳公司C通过100%控股的WOFE公司B,控制了内资企业A公司90%的收入和利润,C公司就可以此为基础,向境外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私募。私募完成后,由C公司到海外资本市场实施IPO。通过上述融资结构,受到政府严格管制的内资企业A就间接实现了海外上市。可以看出,盛大模式巧妙地规避了中国政府对于禁止外商投资于ISP行业的规定。无论是海外上市公司C,还是境内外商独资企业B,都与内资企业A没有任何股权关系,因此就没有违反禁止外商投资于ISP行业的规定。这种结构的最大玄机在于A公司和B公司之间签署的结构性协议,正是这份协议确保了A公司向没有任何股权关系的B公司输送收入和利润。不过海外投资者可能存在如下疑虑:一旦C公司在海外IPO成功募集资金之后,如果A公司单方面不履行结构性合同,那么将对C公司股票造成毁灭性打击。为了解除投资者的疑虑,在上述模式中,B公司通常会要求A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份抵押给独立第三方(可能是作为B公司国内代理人的内资信托公司),作为A公司履行结构性合同的担保。一旦A公司拒绝履行合同,B公司就可以行使抵押权,通过内资身份的第三方会间接获得A公司的控股权。

6.带赎回权的股权投资(名股实债)

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于中国国内目标企业时,时常遇到以下情况:第一,目标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性,它们不愿意接受过多的股权投资,因为这意味着丧失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因此它们往往要求基金在提供股权融资的同时提供配套的债权融资;第二,某些目标企业甚至不愿意接受任何股权投资,而是要求基金提供100%的贷款;第三,某些目标企业规模较小,在较长时间内不能达到上市规模,也很难获得银行信贷,但是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性,愿意以高利率获得贷款。在上述情况中。虽然提供贷款的行为偏离了基金的投资方向,但是很高的贷款回报率也让基金欲罢不能。中国政府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的行为,存在非常严格的管制,尤其是对贷款利率的管制,要求企业之间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特定的百分比。这就对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目标企业的高息贷款造成了障碍。而基金和企业则采用股权回购方式(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规避政府对企业间贷款的管制。 监管制度作为一种不完全契约,不能穷尽所有的或然状态,诸多监管形式需基于企业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方式本身往往存在多种选择,例如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及存货计价方法,巴塞尔协议允许银行选择相应的风险度量模型,这也为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套利提高了制度空间。与其他监管套利形式不同,信息披露方式转换并不涉及任何真实的交易策略的转换。典型案例如下:

1.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大小会直接影响企业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负的轻重。按有关规定,在某些行业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虽然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期内,采用加速折旧法与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企业所得税总的金额相等,但与采用平均年限法相比较,加速折旧法滞后了企业纳税期,得到了递延纳税的好处。

2.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会计核算结转每期销售成本的数额受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进而影响企业当期的税负。例如,材料采取实际成本计价的情况下,在物价上涨的环境中,如果选择后进先出法计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企业当期可以少缴所得税;反之,在物价下跌时,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假如物价比较平稳,就应该选择加权平均法。值得注意的是,不管选择哪种计价方法,所选择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更,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推迟亏损计提

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某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人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时间,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即时间性差异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直至最终消失。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会计利润和计税所得二者之间确认时间不同,即某些支出或收入计入利润总额与计入计税所得额的时间不同,造成企业在最近几期里多计或少计了支出或收入,在后几期里又少计或多计了支出或收入,但当时间消失后,最终多计或少计的支出或收入额与少计或多计的支出或收入额刚好相等,不多不少,差异消失。时间性差异主要有折旧费差异,无形资产摊销差异、递延资产摊销差异等。就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递延法的基本特点是: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不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和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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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套保和套利啊?

在一般专业期货书中讲:套保作为期货基本功能来讲的;套利作为投机方式来讲的或将套利作为单独的交易方式对期货所起的作用来讲的!

1 期市最主要功能是为现货商提供价格波动带来的价格风险而提供规避风险的作用——套期保值!

2 套利是投机者同时进行买(卖)某一品种,进行差价交易的投机方式。对期市的价格发现功能起着一定的作用!

应该讲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和相互的联系!都对理解市场有着积极的意义!

想对股票进行套利,套利类型都有哪些?

套利是指同时买卖两种不同的期货合约。交易员买进他们认为“便宜”的合约,卖出“高”的合约,从两份合约的价格变化中获利。在套利交易中,交易员关注的是合同的相对价格,而不是绝对价格水平。它可以分为无风险套利和低风险套利。无风险套利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数学分析模型,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日常交易中低风险套利的案例较多,使用价值较高。套利分为技术套利和题材套利。

题材主题套利有三种类型:追赶型套利。当某只股票的主题具有象征意义,上涨幅度非常夸张时,同一主题、同一地区、相对滞涨的股票,总是具有相对较大的追赶空间和相对较小的退步风险,因此不宜大举买进。分散套利,当题材类较大时,炒作销售市场就会有可塑性和扩散性,炒作类会向题材的上下游扩展,替代品虽然扩散的抗压强度大多比题材的抗压强度大,可以是潜伏资产的第一步,通常可以获得非常好的短期利润和低风险的股票。内部套利和外部套利。

自2013年中国成长股盛宴以来,炒股市场的高增长炒作一直遵循着与美国股市概念相同的趋势,手机游戏、福利彩票、影视制作、微生物等主题也是如此。中美成长型股票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

套利的主要点由于股票不只是一般的追上,因此一定要选择最强的,干净板块大小适中,醒目的标记,热的错误获利会减少,最好在股票涨停的时候打板干预或者股票涨停的下一个干预,提前行动不是最好的策略。扩散面积上涨幅度不易超过龙头上涨幅度,因此购买一般投资回报率为龙头面积上涨幅度后的30%-50%。由于盘内外的时差问题,联动有滞后性,结果买的地方和价格更重要,股市走弱时,往往会出现高开低走。

中国的空头公司是怎样套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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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7大套利模式深度解析:套利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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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市场经济制度并未完全确立,更谈不上完善,金融制度作为经济制度改革的深水区,更是处在不发达不完善的阶段,在中国,存在大量的套利机会。因此,基于实践的需要,对套利进行研究非常关键。马歇尔在其《金融工程》教材中有关于套利的精彩论述,可惜着墨不多。

综合各家的观点,作者给出套利的定义,是利用市场经济中价格体系的不完善,通过买卖获取利润的行为或过程。

1、空间套利或地理套利

是指在一个市场低价购买某种商品,同时在另一个市场高价出售同类商品,赚取二者价格之差。空间套利是一种最早的套利方式,白居易的诗句“商人重利轻离别”即描述的是这种地理套利。为使空间套利有利可图,两个市场的价差要足以弥补因此所产生的交易与运输成本,而套利的作用将使两个市场回到新的均衡状态,这种状态下套利活动无法获取超额利润,其简化的理想情况就是一价定律,即同种商品在不同的地方的价格应趋为一致。国际金融学中外汇决定理论的购买力平价理论其实也是空间套利一种应用。随着信息的发达,空间套利或地理套利的机会越来越少,而且只要出现,很快就因为大量的套利活动使得套利机会稍纵即逝。

介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的《喧哗与骚动》一书中提到万国证券和杨百万空间套利的事情“随后万国证券和杨百万一样,做国库券的差价。当时才‘十几个人,七八条枪’的万国,跑遍了全国250个大中小城市和偏远乡村,到处收购国库券。一次在福州,管金生买进200万元国库券,塞了几个大麻袋,租了一辆汽车还放不下,剩下的只好塞了两大旅行袋,拎上飞机,在机场安检口,费了许多口舌,才没让人打开袋子,不过到上海后,旅行袋的底已撑破了。谁也不清楚,万国证券在国库券上赚了多少钱。管金生还一度与杨怀定联手,大收上海的国库券。”

阚治东在《荣辱二十年:我的股市人生》也提起到空间套利“谈到国库券买卖,不得不提到当年资本市场颇有名气的杨怀定。杨怀定人长得粗粗实实,却不乏上海人的精明,在早期证券市场赚了点钱,人称‘杨百万’。杨怀定自己也承认,他在证券市场淘得的第一桶金是通过国库券异地买卖,不少刊物也把杨怀定称为异地倒卖国库券的开创者。杨怀定自述,当年他发现城市之间的国库券价格存在差价,就凑了10万元到了安徽,从当地国库券经营机构买入国库券,再回上海卖给上海证券业务部,一倒手可以赚几千元,于是,生意越做越大,后来还从上海保安公司请了保镖同行。那时,上海与外地国库券差价少则三五元,多则10元以上,20万元倒腾一次,利润就在万元左右,抵得上当年普通工人10年的薪水。我和这些黄牛贩子接触了几次,心想既然有这么大的利益,我们自己为何不能做?我由此决定在公司开办跨省市的国库券买卖。”

中国证券业的第一代开拓者的第一桶金,多来自于空间套利这一种极其简单的套利模式的历史,一方面反映了当时中国金融市场高度不完善,另一方面暗示着后来的证券公司商业模式转型的方向。

 2、时间套利或持有成本套利

是指在一个时刻低价购买某种商品,在未来的另一时刻以高价卖出某种商品。金融工程学中关于远期价格的定价公式F=S(1+RT),即是这种套利的应用。现在买入现货并在未来出售交割,需要付出成本,即持有头寸需要资金,而资金有时间价值(此处更严格的说是时间成本),商品还有存储费用。另一方面,持有某类商品也可以获得某些利益。成本与利益之差即为持有该商品的净持有成本,无套利定价理论使得商品的现货与远期价格满足前面所提的公式。如果不满足,如F S(1+RT),则可以这样操作,在当期以S价格购买该商品,持有该商品到期末以事先确定的远期价格F出售,F- S(1+RT)即为套利的利润。中国股指期货的推出,使得市场上出现了名为期现套利的操作,即利用指数期货价格与标的物沪深300的价格差异,运用远期定价公式,或是买入期货同时卖出指数所对应的股票,或是卖出期货同时买入指数所对应的股票,赚取差价。由于中国的市场价格不完善,这种操作随着股指期货推出后,获得了不菲的超额利润,然而随着这种套利操作的普遍,预计这种套利难以保持持久的超额利润。

3、税收套利

是利用不同纳税主体的税率差别,通过买卖某类商品,将利润从高税率的纳税主体转移到低税率的纳税主体以获得利益的方式,或是将利润从税率高的地区转移到税率低的地区以获得利益的方式。约翰马歇尔提到过在美国出现的高税率公司持有低税率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就是税收套利的一个例子。在中国,出现较多的税收套利,即是通过母子公司或兄弟公司之间的以非市场价格进行的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纳税主体。很多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即采用这种方式,通过国外母公司以非市场价格向中国国内的子公司出售某类技术、商标或核心零部件等资产,转移利润,从而规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其他的例子包括采取设立信托计划或合伙制企业而不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包括将IPO后可上市流通的股权转到税收优惠的省份或地区,等等。由于税收是任何市场经济活动都不可避免的因素,因此,考虑金融活动的税收影响,对于金融工程实践而言,至关重要。

4、风险套利

 指通过汇集不同风险从而使得整体风险下降,赚取风险溢价的套利方式。根据大数原则,多种彼此之间不相关(或有相关但不是完全相关)的风险聚集后,总体风险将大大降低。由于经济主体普遍是风险厌恶型的,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风险降低增加了的价值,经济主体愿意为此增加的价值付出成本,这个成本即是风险套利者的利润来源。保险即是这种套利的典型应用。基金等分散投资型金融工具,也可视为风险套利某种程度的应用。

5、期限套利

 利用金融市场中其他条件相同而期限不同的产品的收益率不一致,通过将产品复合成或拆分,转换不同期限的产品,获取利润。金融学理论中,到期期限和收益率之间的关系称为利率的期限结构,其他条件相同,期限不同的金融产品的期限结构,以图表表示,则称为收益率曲线。正常情况下,利率的期限结构,表现为向上倾斜的收益率曲线。有几种理论用于解释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包括预期理论、流动性补偿理论以及市场分割理论,每个理论都从某个方面进行描述,都有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很难说谁对谁错。然而,对于金融工程师而言,无需理会收益率曲线形状的成因,只要知道收益率曲线以及收益率曲线的预期变化后,就可以依照收益率曲线进行套利,这是无庸置疑的。

中国债券市场出现的一种常见的息差套利,实质就是期限套利的一种形式。即通过购买期限较长的国债或信用债,假设购买5年期的AA信用债,到期收益率为7%,购买后,再将该债券通过短期的回购交易融入资金,比如7天回购,其利率为3%,回购交易到期后再以到期时间的回购利率进行第二次的回购交易,如此反复,在收益率曲线不出现变动的情况,这种套利操作可以在不动用资金或少量的自有资金的情况下,获得每年4%的收益。通过期限套利,实质上投资者起到了为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的职能,而这正是金融企业的核心职能之一。

 6、流动性套利

 即指通过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利用商品价格在其他条件相同而市场流动性不同时的价格差异套利。金融产品的价格决定是处于供给与需求平衡点决定的,因此在该价格点,如果有供给或需求的变动,将会导致供求移动到新的平衡点,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如果其希望在当前价位需要买入或卖出某一金融产品的话,该买入或卖出行为将会导致价格的不利变动,即其如果需要买入,则由于市场需求增加,价格将会在目前的价位基础上上升,导致其不能以期望的价格买入足够量的产品。如果需要卖出,则由于市场供给增加,价格将会在目前价位的基础上下降,导致其不能以期望的价格卖出足够量的产品。金融学理论中常用买卖一个产品的一定数量对于其目前的价格的影响程度或某一产品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之差来衡量一个产品的流动性,对于有的金融产品,其存在着大量的需求方与供给方,因此流动性较好,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对价格的影响较小,而有的产品,需求方与供给方都较少,因而流动性很差,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对于价格的影响很大,对于此类商品,进行流动性套利大有可为。

美国的纳斯达克之所以取得成功,与其推行做市商制度紧密相关,通过做市商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在某一价位充当投资者的买入或卖出的交易对手,大大减少了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参与。而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如香港推出的类似于纳斯达克的交易所,由于流动性不足而没有发展起来。中国金融市场目前存着的大宗交易减持,也可视为流动性套利一种应用,即需要短期变现的股票持有者,因为担心短期内大量减持会对目前价格造成大的下行冲击,而将所持股票按一定的折扣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专门的投资机构,由该投资机构在接下来的时间分期慢慢出清,从而不会对价格形成大的影响,该投资机构的套利利益即为卖出与买入价格之差。

资产支持证券发展初期,根据经典金融理论,新的金融产品在刚推出时由于不为广大投资者所熟悉而不容易定价时,将会面临着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此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充当做市商进行流动性套利非常关键,既是市场有效发展的前提,也会做市商带来大量的利润。

7、产品转换套利

金融产品可视为一系列特定的现金流,而产品转换就是指分割或组合特定金融产品的现金流,以构建成新的现金流系列也即新的金融产品,利用新的现金流(金融产品)价格与原有现金流价格(金融产品)价格的差异,进行套利。

相同的现金流的金融产品,对于投资者的自用价值是一样,然而考虑到交换价值之后,其并不能必然得出产品的价格一样的结论,也即金融产品的定价并不必然满足线性定价原则,这就是产品转换套利的理论基础。金融产品是否满足线性规律,理论上有诸多假设,但是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发现,一块牛肉加一碗面做成的牛肉面价格肯定比所用牛肉和面的价格要高。这应该可以推广到金融产品的定价。显然,金融产品的价格符合线性规律,应该是金融市场完全有效的特征,而这种完善正是通过套利逐渐获得的。

金融产品的结构化设计,即是产品转换套利的一种形式。结构化设计的现实原因之一,可能是因为某些金融机构受到投资的限制,比如保险公司只能投资于AA级以上的信用债券产品,即使对于该保险公司而言,其在考虑了违约风险因素及风险溢价之后,本来更愿意购买低风险的信用债券产品。投资限制的存在,将使得AA级以上的高信用债券定价偏高,即投资于高信用级别的债券,其获取的收益与其承担风险和投入的资金是不匹配的,是得不偿失的,只是由于政策限制而不得已为之。在这种情况下,设计结构化的产品,改变该低信用级别产品的现金流分配方式,使保险公司优先受偿,而其他投资者在保险公司得到受偿后再获得现金流支付,这种现金流的再分配使得风险在优先级品种和次级品种中转移,通过结构化设计,将优先级产品以高价卖给投资受限的保险机构,而这原本是该保险机构不能投资的,这是可以获利的。

对投资品种的限制,实际上也可视为某种形式的市场分割,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金融产品的转换,将产品可以在原先不能交易的市场上交易,此处指可以卖给原本不能购买的投资者,也可以视为某种程度的地理套利,即从某市场低价购入而在另一市场高价卖出。当金融市场上对于某种特定级别的信用债券有强烈的偏好时,也能出现产品转换套利的机会。

套利的总结

从广义的套利而言,任何金融机构的业务都可视为某种意义或某种程度的套利。比如,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就可以看作是风险套利与期限套利的组合。银行通过持有大量的不同企业的贷款头寸,汇集大量的风险,相比投资者自己贷款给企业而言,根据大数定则,不是完全相关风险聚集后总体风险将会降低,因而可以赚取风险套利的利润。另外银行将投资者,此处是储户的短期存款用于长期贷款,赚取期限套利的利润。

由于短贷长投,因此银行普遍都面临着挤兑的流动性风险,挤兑事件发生后如果没有及时得到有效应对,将会产生“预期的自我实现”,使银行立即陷入破产境地。美国历史上曾多次发生过类似挤兑导致原本经营良好的银行破产事件,直到美联储的设立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才得以解决。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也起到提供流动性的作用,即当银行出现流动性问题,可以提供再贴现或贷款解决银行的流动性问题,而因为有了央行的隐性承诺,挤兑事件基本就不会出现。但是,部分是由于历史和发展路径的原因,部分是由于资本市场在中国金融市场仍然处于相对不重要地位的原因,央行对于资本市场的流动性问题关注不够,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防范资本市场的流动性问题,这使得资本市场上以回购或拆借获得资金构建杠杆头寸进行套利的金融机构面临着巨大的流动性风险。

当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出现流动性困境的时候,美联储曾出面组织华尔街各大金融机构进行挽救,从而避免了金融市场的崩盘;当美国金融市场在2008年由于“次贷危机”出现崩盘迹象时,也是美联储大显身手,联合美国财政部力挽狂澜于不倒。而同样的流动性问题出现在资本市场时,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如何应对,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而言,仍然充满不确定性,这阻碍了套利的进行,因而某种程度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有效性。

套利是金融工程学的重要基础

由于中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市场经济制度并未完全确立,更谈不上完善,金融制度作为经济制度改革的深水区,更是处在不发达不完善的阶段,在中国,存在大量的套利机会。套利的定义,是利用市场中价格体系的不完善,通过买卖获取利润。套利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市场治理的手段。套利与投资的区别在于其目的不同,投资目的在于买,在于投入资金以获得增值而套利目的在于买和卖,在于利用市场不完善赚取差价。

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是通过套利活动得以保证,因此可以认为,衡量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可以以该市场中存在着的套利机会多寡以及套利机会存续时间的长短来判断。套利机会越多、同样的套利机会持续时间越长,则说明市场化程度越低。极度有效的市场,则将不存在任何有利润的套利机会,市场有效性和无套利机会某种意义上是等价的。

由于金融市场上实施套利行为相比其他市场非常的方便和快速。这使得金融市场相比其他市场而言是相对有效的,金融市场的套利机会的存在总是暂时的,一旦存在套利机会,投资者就会很快实施套利而使得市场又回到无套利机会的均衡中。因此,无套利均衡被用于对金融产品进行定价,即金融产品在市场的合理价格是这个价格使得市场不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这就是无风险套利定价原理或者简称为无套利定价原理。

无套利定价原理要求套利活动在无风险的状态下进行。然而在实际的交易活动中,纯粹零风险的套利活动比较罕见。因此实际的交易者在套利时往往不要求零风险,套利活动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存在风险的套利。

作为金融学理论的无风险套利,其有很多假设,包括可以无条件获得无限量的资金以构建双向头寸相互抵补因而不需要资金、资金的成本为无风险利率、相同现金流分布的金融产品具备相同的价格。但是我们前面提到,市场的有效性或者说相同现金流具备相同的价格是由于套利活动产生的均衡结果,而在无套利定价理论中又被作为线性复制的理论前提,这里面存在着逻辑上的循环论证。套利在时间、空间、制度都不受限制、交易对手不存在违约即没有信用风险从而只需考虑市场价格因素等等。

金融工程学意义上的套利是一种实践而不是一种理论。我们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假设成立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正是这种假设前提的不成立,导致很多意想不到的套利失败。从另一面,如果对于这种前提假设条件的适用性进行研究,则可以利用金融工程学原理利用这种前提假设条件不成立下形成的新的套利机会,进行套利。

中国的金融体系对于套利者的套利行为而言,最大的限制来自于低成本资金的获得及头寸的构建。在商业银行垄断资金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投资判断事实上主导着资本市场固定收益产品的定价,这使得固定收益产品市场经常出现投资趋同现像,其他投资者被逼随着商业银行的指挥棒行动。与商业银行或主流投资者对市场走势抱有不同观点的套利者,根本无法构建头寸。这一点在中小企业私募债中表现的最为明显。

编辑于 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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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利 ,在金融学中的定义为:在两个不同的市场中,以有利的价格同时买进并卖出或者卖出并买进同种或本质相同的证券的行为。投资组合中的金融工具可以是同种类的也可以是不同种类的。 在市场实践中,套利一词有着与定义不同的含义。实际中,套利意味着有风险的头寸,它是一个也许会带来损失,但是有更大的可能性会带来收益的头寸。

举例:香港市场美圆对人民币是1:8,伦敦市场是1:8.1,那么比就可以在香港市场买入美圆,在伦敦市场再卖出,赚这0.1的价差,这个是一分钟完成的,而且是无风险的,这就是套利。

套利

[ tào lì ]

基本解释

1.在同一市场或不同市场上同时买进和卖出同一种或等量的证券、商品合同、保险单或外汇,旨在从差价中取利。

2.在一个市场上购进,而在另一个市场上空头售出。

拓展资料

造句

1.套利者、可以通过受让低价非流通股控制上市公司,在这之前购入低价的普通股,在重组公布时抛售套取利润,或者在重组成功后通过再融资套取利润。

2.电信已引进一套利用浮标状超音波传输器的服务,可将传输器的一端连到手机,另一端连到钓线。

3.套利交易者借入低息货币,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币种。

4.第五部分结合实例对股票指数期货套利进行了实务研究。

5.同时也表明深圳股市基本上符合套利定价模型。

上述文章就是科灵网介绍的套利项目有哪些和套利项目有哪些方式的详细回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财经资讯知识,记得收藏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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