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惑
很多同学一直对国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关系不清楚,在此和大家做一个分享。
根本区别
国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根本区别在于“国职”这两个字,国职的全称是“国家职业资格”,国职属于职业资格的证书,是国家目前唯一法定承认的从事滑雪教练职业需持有的证书。
通俗讲,如果你去从事滑雪教学的工作(职业),那么必须持有此证,这是法律规定的。未持有国职就进行教学,就是违法行为,不过你别害怕,违法不等于犯罪,闯红灯理论上也是违法行为。
所以此处强调的是国职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是是从事滑雪教练行业的最低门槛和,如果你要去做滑雪教练的职业,就去考国职、考国职、考国职!
所以如何你是要做滑雪教练,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是做什么的,就不用劳心琢磨了,因为你需要的是国职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而非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认准国职就对了。
看到这里就够了,如果真的实在闲的蛋疼,真的还想在具体了解下区别,那就往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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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
刨根问底(管理归属)
国家职业资格社会体育指导员归属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主要任务和职责:
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主要任务是开展运动员职业辅导等工作,负责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管理,开展国际间体育人才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人事人才服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开展运动员职业辅导、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免试上学等服务工作;
(二)承担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工作;
(三)开展国际间体育人才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的派出与管理,协助体育总局各单位办理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有关手续;
(四)开展优秀运动员、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
(五)开展体育系统支援西部地区教练员工作,为西部地区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六)承担体育系统相关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体育教练员、科研、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建立、完善体育人才信息库,提供相关的人才信息服务;
指导员和教导员的区别(九)承办体育总局系统运动队奖励审核、教练员职称外语考试、人才(工资)统计、专家休假、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等工作。承担相关单位委托的公开招聘人员、公开选聘中层领导干部工作;
(十)承办体育总局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管理,为体育总局系统单位、个人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十一)完成体育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社会体育指导员(非国职)归属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管理。
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法规,全面管理和指导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老年人、企业职工等人群体育活动;全面管理和指导全国轮滑、龙舟、舞龙舞狮、体育舞蹈、门球、木球、毽球、大力士、健身秧歌、健身腰鼓、桌式足球、荷球项目以及其他新开展和发掘整理的社会(休闲)体育活动和项目的发展,并推动上述人群体育运动和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并通过开展多种经营,积累发展资金。
社体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和制定所管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并根据中心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的分类管理和指导。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所管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计划、规则和裁判法,组织国家级裁判员的考试和审批。负责所管项目全国竞赛的管理,制定全国比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
(三)组织所管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进行器材的研制和开发,提高科学训练水平。组织宣传和出版刊物。
(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所管运动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组织实施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学术讨论、国际竞赛队伍的组织、集训和参赛事项,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组织工作。
(五)积极开展与所管运动项目有关的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加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六)搞好所管运动项目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具体承担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全民健身专项基金的筹集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有关器材研制开发的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与测定(老年、成年、青少年、儿童)器材等相关产品的研制、开发的组织和实施,国民体质测定证章、证书的制作与销售;全国大型群体活动的招商及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群众体育有关协会的筹建工作;全民健身徽志、主题歌、宣传画等宣传品的开发工作。本条所含群体工作和任务划转后,其宏观管理职能仍由群体司负责。
刨根问底(管理办法)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非国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发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社会力量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依法保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社会影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委托的组织),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具有较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条件和能力的全国性和省级行业、单项体育协会,经向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以下简称经批准的协会),可负责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服务,反映社会体育指导员需求,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益,承担体育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社会体育指导员自愿加入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第八条:
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并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三章 培训教育
第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分为技术等级培训和继续培训。
培训教育费用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承担。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确定培训办法。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补充培训教材,并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编写该体育项目技能培训大纲和技能培训教材,制定该体育项目的技能标准,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工作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承担。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应当在体育教育机构中批准设立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并对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评估。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或委托的组织应当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证书。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和委托的组织应当每年举办1次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继续培训,并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参加人员颁发证书或证明。
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授予或晋升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五条 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五)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
第十六条 受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批准授予权限范围外等级称号人员的材料逐级提交。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颁发证书、证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第五章 注册办理
第十九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组织是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免费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和迁移注册。
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条 注册机构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档案,保证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自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到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度工作注册。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所在的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群众性体育组织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开具其志愿服务情况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1个年度内超过半年未开展志愿服务或志愿服务少于30次,不予年度工作注册。未进行工作注册的,不得申请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离开原注册地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办理迁出和迁入的迁移注册。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事业经费预算中列支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并随着体育工作经费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投入。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有关组织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补助经费,并对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予以倾斜。
第二十五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经费、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群众性体育组织和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和等级要求,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依托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和设施开展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有组织地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委派到基层组织或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有条件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岗位。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办理保险。
鼓励社会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办理保险。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委托的组织应当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信息化,提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管理与服务的水平。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应当开设有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课程,鼓励学生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
第七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群众性体育组织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中开展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诚信的原则,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经常开展志愿服务,提高健身者的健身技能和身体素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带证章,着装得体、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爱护健身场地设施并保持环境卫生,自觉树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与健身者保持和谐关系,与其他社会体育指导员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第三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荣誉奖章制度。国家体育总局对连续开展志愿服务20年、15年和10年,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分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和铜质奖章。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1993年12月4日发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同时废止。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非国职)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志愿服务精神和良好道德素养,遵纪守法;
(三)热心全民健身事业,正在开展或准备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
(四)接受有关组织和单位的管理,承担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应等级的培训,考核合格;
(六)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参加该体育项目的培训并达到标准。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等级条件
(一)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近1年内开展或协同开展30次以上志愿服务;
2.了解体育健身和竞赛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方法,能够承担一般性体育健身咨询和指导工作;
3.了解全民健身工作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管理方法,能够组织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2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和指导工作;
3.基本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全民健身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全民健身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
4.在社区(行政村)、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产生良好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三)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3年以上;
2.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一项较高水平的体育健身技能传授和指导工作;
3.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体育组织的工作;
4.在社区(行政村)、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产生突出的效果和影响或在县级以上区域开展的志愿服务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二级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四)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4年以上。
2.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在一项体育健身技能传授和指导中具有较高的水平或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具有特殊造诣。
3.较系统地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突出的组织能力,能够承担较大规模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工作,能够撰写有关全民健身工作或调研报告。
4.在县级以上区域开展志愿服务产生突出的效果和影响;在地(市)级以上区域开展的志愿服务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一级、二级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特许条件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具备的等级条件,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可在体育健身技能传授指导或组织管理方面有所侧重。
(二)近5年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在职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和优秀运动员在申请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时,可以放宽培训考核与连续开展志愿服务年限的要求,直接批准授予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申请晋升等级称号时,可以适当放宽连续开展志愿服务年限的要求;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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