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代与交待的根本区别(交代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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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审查调查谈话一般可分为五个阶段,即程序性谈话阶段、突破性谈话阶段、巩固性谈话阶段,以及深挖性谈话阶段、补充性谈话阶段。与此相对应,审查调查谈话笔录的制作,也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其在内容要点和结构布局上亦有所差异。

程序性谈话阶段。首次谈话,主要是告知被谈话人权利义务,并询问其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情况。这个阶段的谈话,因其为法律所规定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又称之为程序性谈话。与之相对应,首次谈话笔录的主要内容与谈话内容基本一致。从审查调查谈话的逻辑规律来看,首次谈话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作为一个独立的阶段来加以区别和规范。而首次谈话笔录,从个案笔录体系来说,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所涉及的内容,一般也只问这一次,在以后的笔录内容中不会再次出现。因此,这份笔录也必然会进入诉讼程序,因而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制作和完善。

突破性谈话阶段。在谈话尚未取得突破前,主要以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为主,重点在于端正其态度,破除其心理障碍,促使其配合调查工作。记录的主要任务也即笔录的主要内容,在于如实反映谈话的过程和被谈话人的态度。这个阶段的笔录,又称之为过程性笔录,可能是一份,也可能是若干份,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过程性笔录通常不会进入诉讼证据体系,主要是为调查工作本身服务的,但其对于精准判断情况、制定谈话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认真做好,来不得半点马虎。一旦谈话取得突破,则自然交代与交待的根本区别转入实质性谈话,也称之为主题谈话。这时,谈话的主要任务是促使被谈话人完全彻底交代有关问题。记录的主要任务也即笔录的主要内容,在于从总体上客观全面反映被谈话人的供述情况及态度。这个阶段的笔录,一般采用总述的方式,也就是从整体上进行概括记录,至少应该有两份,一份为被谈话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记录;一份为被谈话人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记录。这个阶段的笔录,应当简明扼要,不纠缠细节,但与谈话的任务相一致,必须促使被谈话人完全彻底交代问题,并在笔录上反映出来。

巩固性谈话阶段。谈话的主要任务在于一件一件地把事情抠细抠实,以巩固第二阶段谈话成果。与之相对应,记录的主要任务也即笔录的主要内容,在于从细节上客观全面反映被谈话人的供述情况及态度。这个阶段的笔录,一般采用分述的方式,至少应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被谈话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记录,一事一记,可能形成若干份笔录;第二部分为被谈话人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记录,一事一记,也可能形成若干份笔录。这个阶段的笔录,事实更加详实,内容更加丰富,但必须紧扣主题,体现要素,详略得当,不得无限延伸。

深挖性谈话阶段。谈话的主要任务在于深挖余罪,以及由被谈话人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问题,给予立功机会。记录的主要任务也即笔录的主要内容,在于如实反映被谈话人的供述情况及态度。这个阶段的笔录,可以是一份,也可以是若干份,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补充性谈话阶段。即就补充调查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补充性谈话,进一步完善和补强谈话笔录体系。这个阶段的笔录,可以是一份,也可以是若干份,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对于不影响基本事实、情节认定的个别修正或者补充,可以补充谈话和补充记录的方式处理,明确与以往笔录不一致的应当以此次记录为准,并记明产生变化的原因,以体现事物发展的客观性和调查工作的严肃严谨性。

当然,如果是对证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谈话,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记录,可以采用这个模式,也可以不采用这个模式。但无论如何,其中包括的基本要素是一致的。(黄璞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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