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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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设立和授予,适用本法。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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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全国人大的主要职权有:国家立法权;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最高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对宪法实施和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以及应当由其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有:国家立法权;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最高国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权;对宪法、法律实施和对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以及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主要职权有: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选举和罢免权;对法律实施的保证和对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一些地方人大还享有地方立法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有: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地方国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权;对法律实施的保证和对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还享有地方立法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人民代表大会(英文:Peoples Congress,简称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二条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第一次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当选证书,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宣布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出代表的选举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小组。

各代表小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交换意见;在会议举行期间,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事项进行小组讨论。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开始的时候,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第五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互推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第七条 国务院的负责人员和各部、各委员会的负责人员,国防委员会的负责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员,如果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各委员会,国务院,都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第十条 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第十一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有关委员会单独审查或者联合审查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于宪法的修改案、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举行秘密会议。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职权。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第一次会议中选出。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每月两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增加或者减少。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国务院,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个别任免案和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案,由国务院总理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免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以上人员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没有具体规定,每届的具体名额通常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每届任期五年。即从每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产生之日到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拓展资料: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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