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分录
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分录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同时缴纳;[1]二、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分录,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城建税计提与缴纳情况。每月计提应交城建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未交的城建税款。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而随同“三税”同时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严格来说不属于税收的范畴,但由于同城建税类似,因此,也可以视同税款进行核算。教育费附加征收对象、计费依据、计算方法和征收管理与城建税相同。企业对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核算。
【例】某公司在市区,2008年6月实际缴纳增值税款为430万元,消费税款为70万元,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金额和会计处理为:
①应交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城建税额=(430+70)×7%=35(万元)
应交的教育费附加=(430+70)×3%=15(万元)
②做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
补交上一年度的城建税款,要如何做分录?
补交税金,先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纳税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纳税调整)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纳税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纳税调整)
贷:银行存款
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有滞纳金,缴纳滞纳金时应做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二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扩展资料: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维护建设税
补交上年未计提交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016年5月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全面取消。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二税”(即增值税、消费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二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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