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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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贵阳,因位于境内贵山之南而得名。简称“筑”,也称“金筑”。贵州省省会,是贵州省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交通中心,也是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交通通信枢纽、工业基地及商贸旅游服务中心。贵阳又称“林城”“筑城”,是连接丝绸之路经济纽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门户。

           地理坐标为东经106°07′~107°17′,北纬26°11′~27°22′。东南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瓮安、龙里、惠水、长顺4县接壤,西靠安顺市的平坝区和毕节市的织金县,北邻毕节市的黔西市、金沙县和遵义市的播州区。截至2021年,贵阳市辖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观山湖6个区,修文、息烽、开阳3个县,代管清镇1个县级市。全市共有72个街道办事处、73个乡(镇),其中有18个民族乡,949个村民委员会,672个社区居委会。土地总面积8043平方千米,占全省总面积的4.56%,其中中心城区(云岩、南明、观山湖3个区)608.65平方千米。2021年,全市年末常住人口610.23万人,有汉、苗、布依、土家、彝、侗、仡佬、白、回、满、壮、水、蒙古、黎、瑶族等共 50 个民族,其中世居少数民族11个,以苗、布依族为主体。境内有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国家综合保税区、1个国家级航空港经济区。贵阳先后荣获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生态文明城市、中国避暑之都、中国最佳表现城市、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全国首个“国家森林城市”、2021年中国百强城市、2021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等40多项荣誉称号。

            根据《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贵阳市政府电话热线

贵阳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51-12345。

7×24小时全天候向市民提供咨询、投诉、求助服务。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级行政中心一期A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851—87987000。

传真号码:0851—87989002。

邮编:550081。

政府办公室机构职能:

(一)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及全市经济和社会管理的有关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交给市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处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电;组织起草和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负责办理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委员提案,并督促检查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化规划、建设、技术与安全保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事故;收集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区(市、县)和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负责拟订全市应急管理法规、政策和规划建议,指导、督促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负责接收、汇总、研判、报告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汇总、处理应急管理工作有关信息;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工作,并指导、督促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十一)负责接待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副地(厅)级以上公务人员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客人。

(十二)办理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合法有效、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利民;

(三)分级负责,谁制作、谁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实现政府信息资源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机关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收集、整理、保存、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受理和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范围的意见;

(六)完成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和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享有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获取、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办事程序等信息;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四)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经本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报表以及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五)政府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完成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及其实施情况;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中标和建设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九)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职权事项及其设定的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监督方式、注意事项等情况和本机关认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扶贫、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涉及的政策、审批、监督管理、典型案件、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对群众投诉举报重点问题处理、对违法单位处理和整改情况、有关警示等方面的信息;

(十二)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到位资金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年度重大目标绩效考核结果;

(十四)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五)市政建设、治安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救助、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情况;

(十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征收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情况;

(十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的信息;

(十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方面的政策、款物管理、使用、分配等情况;

(十九)市管国有企业改制、集体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市管国有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和招聘等信息;

(二十)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涉及的有关信息;

(二十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考、招聘或者公开选任干部的职位、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二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和应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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