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2021(保证金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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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金额一般多少

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或是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剥夺了承包人的该项权利,但实践中激烈的竞争使多数承包人不敢主张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合同本应反映缔约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函的优点:

(一) 对承包方或供货方:

1.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压,获得资金收益;

2、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3、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

(二)对业主或买方:

1.合理制约承包人、供货方行为,良好维护自身利益;

2、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繁琐,提高工作效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拓展资料: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

第一、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

第二、可以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合理的压价竞标。

第三、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四、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

第五、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向信誉、质量好的承建商集中。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2021

【法律分析】

(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三)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10%,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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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规定是什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注意:更多规定详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保证金如何退还

保证金的退还可由 合同当事人 协商决定。合同签订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保证金作为一种督促当事人履约的方式之 一,也在签订合同时,由合同当事人协商决定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比例、 退还保证金 的条件等具体条款。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建筑企业中的两金是哪两金?该业主还是施工企业缴?缴多少

对建筑企业而言,“两金”主要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存货和债权。存货包括具体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除此之外还有每个建筑施工企业遇到的必然问题,即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而债权则是企业各类营收款项及预付账款。这两者的规模占据了建筑施工企业总资产的大部分,部分企业甚至高达90%。

“随着“两金”规模持续攀升,建筑企业资金周转效率不断降低,资产负债率也将不断提高。具体而言,“两金”对建筑企业最大且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对流动资金的影响,资金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血液,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两金”规模,降低“两金”总量,建筑企业很可能因流动资金短缺而导致资金链断裂,致使企业面临巨大的财务危机。为切实防范和规避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如何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手段建立完善压降“两金”的长效机制是当下建筑行业探讨的的重要课题。

“两金”问题产生的原因

企业发展的程度和企业流动资产的状况息息相关,建筑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取得竞争优势,就必须重视解决“两金”问题。“两金”过高,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已完工项目工程款久拖不结算,以及高额的现金保证金压力,都会导致建筑企业面临沉重资金压力,负债率不断增大,现金流严重不足,引发企业资金链风险,危及企业生存发展。

一、建筑企业垫资施工

长期以来,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存在“僧多粥少”的情况,部分承包方为了承揽项目,以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作为竞争手段。同时,部分发包方也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建筑企业垫资施工。垫资行为不仅会直接导致建筑企业背负巨大的资金压力,同时面临资金周转困难、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将面临着巨大的信用履约风险。由于资金落实难度大,也间接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着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由于建筑行业存在工期长,施工环节复杂,验收流程复杂等行业特点,通常项目完工以后不能及时结算,普遍存在工程款拖欠的情况。建筑市场向来竞争激烈,以致不少建筑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时“饥不择食”,不管项目资金来源和有无保障,由此为各种拖欠埋下了隐患。在实务中,部分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建筑企业背负沉重资金压力的同时也直接影响对材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三、高额保证金压力

长期以来,传统工程保证金制度对建筑企业造成着沉重的资金压力,建筑施工企业承包项目时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类工程保证金在传统现金缴纳形式下,存在数额巨大、占用周期较长的特点,有数据显示建筑施工企以保证金形式被占用的资金占到年营业收入的10%甚至更高,并且在退还时保证金时,收取保证金一方逾期不归还、拖延归还的情况在实务中也较为普遍存在,给建筑企业带来沉重资金压力和风险。

如何应对“两金”问题?

近年来,在后疫情时代影响下,社会经济发展相对减速,但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两金”占比却逐年升高,严重地制约了企业发展,对企业资金链运转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为保障建筑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从国家宏观政策方面以及市场经济调控方面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对“两金”进行压降管控,减少建筑企业资金压力,优化建筑行业营商环境。

一、政府相关政策支持

为释放建筑企业资金压力,解决建筑行业存在的高额保证金压力、工程款拖欠、垫资施工等问题。国家及各地区相继发布多条重要政策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12020年1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提出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借此来缓解建设企业资金压力。

2020年1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提出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借此来缓解建设企业资金压力。

2021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从政策上保障了工程款的支付,有效缓解了工程款拖欠等问题。

2022年2月,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招标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且应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未及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的房建、市政工程,不得开标。目的是为了把发包方工程建设资金的投入和落实作为工程开工的先决条件,加强对发包方建设单位资质的要求,防治“空手套白狼”,降低建设单位可能面临的经济纠纷、资金风险。

二、工程保证保险

缓解企业保证金压力工程保证保险作为替代传统保证金的创新管理形式,以工程保证保险形式替代高额的现金保证金,可以切实有效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还能够通过杠杆的放大效应,在盘活企业现金流,节约资金成本的同时强化企业融资能力,提高企业资金链抗风险能力,同时间接降低工程投标等活动的经济门槛,促进建筑企业发展。防范转移企业资金风险工程保证保险不同于传统的保险产品,会通过其专业风险管理服务,参与承保项目的全过程风险管理。保险公司会在接受投保前,通过对建设企业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保企业发包方具备工程款支付能力。同时,通过保险条款约束承包方严格遵守施工合同,加强自身施工管理。做好风险防范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中,一旦发生发包方未如期向被保险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保险公司会代为偿付,优先保障承包方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发放,帮助企业转移资金风险,弥补经济损失。

新时期下,建筑企业正面临着严峻的市场考验,解决应对“两金”问题是关乎企业生存的关键性问题。通过上述,一方面要借助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手段制定完善的清收措施,用合法合理的手段捍卫企业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通过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经济调控为企业减轻资金负担、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转移企业资金风险,来实现建筑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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