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三个保障机制是什么
离休干部三个保障机制是:离休费保障机制、医疗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保障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
1、对各省区市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共14.8亿元),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予以补发。
2、 建立“三个机制”。各地和各部门要按“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三个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离休费保障机制: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企业参加基本统筹,社会化、优先发放;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规定项目各省自定措施。
医疗费保障机制:企业以及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实行单独统筹,行政事业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可维持原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或采取其他形式),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医药费筹集水平,可按当地上年实际发生额并考虑离休干部人数增减等相关因素制定。
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省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确实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两费”资金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工作保障机制包括哪几个方面
教育、制度、监督。工作保障机制是指,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中央企业党政领导要支持和保证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从人员配备、工作程序、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建立激励和保护机制。
保障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
科技成果转化的产生不是自发的,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有产生的可能,如果没有从外界获得所需的信息、物质等要素,则它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的有效建立,能够为其提供一个适宜的外部环境,但由于涉及的条件和因素很多,该保障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法律、政策、人才、信息等方面的相互作用、相互关联,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政府宏观调控、激励和保障机制
要提高技术市场对技术交易双方的吸引力,必须有政府的推动与资助、信贷与税收的激励和法律制度的保障。发达国家的基本做法:一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技术市场提供必要的法律环境和条件。二是通过经济手段为技术转移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用经济手段促进成果转化是政府宏观调节机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经济发达国家采用的经济手段主要包括政府资助与补助、政府采购、政府合同、税收优惠与抵免、信贷优惠及保持较高的研究与开发投入等。政府的资助与补助对技术创新及转移具有起动作用,如法国的科研成果推广署就是专门代表政府做这个工作的。政府采购作为鼓励技术创新与开发的政策手段,在美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美国政府每年从预算中拿出数百亿至上千亿美元采购新产品,许多没有形成大规模市场的新产品的第一个买主往往是政府。政府合同是指国家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及政府与大学、政府与工业界的合作项目都是采用合同的形式实施的。政府的税收与信贷扶持是进一步刺激企业技术进步的动力。三是通过完善的技术成果产权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在技术市场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完善而有效的调控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为国外技术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二)科技人才流动机制
人才流动扩散机制是指科技成果转化必须通过有关人员特别是作为知识和技术载体的科技人员的流动来实现。我们知道,信息的传播形式与渠道对信息的传播非常重要,因为高科技成果信息涉及大量用简单文字难以表达清楚的内容,因此说,人才从大学、科研院所到企业的流动使科技成果转化变得更快、更灵活、更有效率。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日本的一些大学经常举办学术沙龙,以促进产学研之间的沟通与交流。1996年,日本通过了《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的部分修正案,以促进人员间的相互交流。在人才培养与合作上,日本一方面积极鼓励大学通过各类培训为企业培养人才;另一方面倡导企业为大学提供实践和锻炼场所,鼓励大学教师“内地留学”以及学生“工厂体验”(赵京波,2012)。日本还打破传统教育体制,从民间企业招聘教师,民间企业也派遣技术人员到大学进修或聘任大学教师进行讲学和指导,双方互通有无,加强彼此间的学习和交流。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的许多高校明确规定,在不影响学校自身教学任务的情况下,教师和科研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英国政府及高校也总是鼓励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甚至一些高校规定院系负责人必须到企业去兼职才有条件回学校继续任教。在德国,人才交流的形式更加灵活、多样。学校与企业双方采取双向流动的形式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政府为支持这种形式给予了必要的资助。而我国台湾工业研究院则是通过控制离职率来调节人才的流动(万金荣,2006)。
(三)建立迅捷广泛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
技术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剂”,能把知识创造的源头与进行产业化的公司或企业联系起来,使他们互相作用,相互连接。发达国家为了提高技术交易的效率和成功率,让技术需求方或潜在的技术需求方尽快了解到他们能够获得技术的渠道和想要的技术,都会积极建立完善的、有效连通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技术交易信息网络,这也是其技术市场充满活力、成交规模大的有力保证。如日本技术交易所赖以服务的基础便是技术交易信息网络和强大的数据库,其联网和数据库相当广泛。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末筹资800亿美元建成了一个覆盖全国50多个州的信息网络,供企业查询信息。德国也更新了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使之能够更有效地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杨萍,张源,2010)。此外,英国、法国、荷兰等国也建有强大的技术交易信息网络,促进了各个地区、各个领域和企业的技术交易与交换(安玉琢,2000)。
(四)政策法律保障机制
政策法律支持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首要前提。关于如何促进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受到了诸多国家和地区的高度重视,这些国家和地区纷纷从战略层面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以实现政策法律与成果转化之间的良性互动。
1.发达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
发达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可以分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和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核心的法律制度是与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与核心法律制度相配套的其他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法律制度,与税收相关的法律制度,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以及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等(图4-2)。
图4-2 核心法律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规
1)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法律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法律制度是指对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成果转化的方向和重点、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法律制度。集中表现为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立法,多是原则性规定。如:美国的《拜杜法案》(1980年)进行了以促进政府资助所产生发明的利用,鼓励小企业最大限度地参与政府资助的研发活动,促进政府部门、商业主体与非营利组织(主要指大学)之间的协作为目的的一系列对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李恒,2009),该法案使每年数以万计的发明被披露,科研成果的利用率可达70%(张玲,贾淑英,2008)。《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0年)及随后的一系列修正法案加强了联邦政府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让的责任,去除制约技术转让的不合理障碍,加速了联邦资助技术成果的转移。《技术创新法》(1980年)要求联邦实验室成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探索与政府、公司、企业的技术合作方式。日本1996年颁布了《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以加强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加强研究交流活动,促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成果的普及。此外,英国政府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发表的《科技白皮书》、《技术展望计划》,韩国1997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创新特别法》,法国1999年制定的《技术创新与科学研究法》,德国的《科学技术法》等都可以视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法律制度,它们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
2)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发达国家更是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作为本国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日、欧各国纷纷出台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与政府研究机构或大学进行联合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李恒,2009)。美国制定的《拜杜法案》专门调整政府资助中小企业和非营利性机构在完成或者履行政府合同过程中所产生发明的权利和义务(万金荣,2006)。德国政府在1978年制定针对资金短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方案,使至少1/3以上的中小企业得到政府的科技资助。2000年6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洲小企业宪章》,将重视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也推进了小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的跨国结合(李恒,2009)。美国的《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1982),《小企业技术转移法》(1992);日本的《中小企业创业活动促进法》(1995);韩国和中国台湾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也对中小企业在结合研究中的技术发明权做了特殊保护条款,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向深度与广度的发展。
3)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政策作为激励产学研创新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很多国家都有所应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减税法》(1992年)以及《新税法》(1998年),给予中小企业创新开发以较大的减税空间和机会,调动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加拿大政府制定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开发税收优惠计划,根据企业的规模对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投资给以税收减免,规模越小,获得的优惠就越大(万金荣,2006)。然而,从国际实践来看,大多数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制安排,更多的是体现在能够激励技术创新的各种计划和制度中,方式比较灵活。
4)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扎根于市场经济,以科技成果的产权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为主要特征,为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提供了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和一个外部的公平竞争法律环境,是科技成果转化顺利进行的保障。美国《专利法》规定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1994年以前为17年)(银纯泉,2003)。《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1996年)保证了参与共同合作研发公司的知识产权利益,提高了团队研究人员及发明人的奖励,对促进技术创新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李玉玲,赵德铸,2010)。日本于1999年颁布《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修改了大学发明专利权的归属原则,规定了专利年费和专利申请手续费的减免特例。2003年制定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和《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使日本成为全球迄今知识产权战略最为系统化和制度化的国家,极大地促进了日本的科技成果转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有美、日、法、韩、印等十几个国家提出并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5)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法律制度。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法律是指以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为根本目标的技术创新法、技术转移法等立法或与产学研结合创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国外关于该类型的法律较为丰富,推动了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发展。如: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技术转移法》,授权联邦各机构与公司、大学和非营利机构达成对各方都有利的合作开发研究协议,为联邦实验室和私营部门间的合伙关系建立了基本框架(李玉清,2012)。韩国颁布实施了《协同开发促进法》,大力支持“产、学、研”合作开发(万金荣,2006)。1998年,日本通过了《研究交流促进法》的部分修正案,增加了促进大学科研成果产业化和产学官合作的专门规定,从政策上进一步促进了日本的“产学研合作”。《研究交流促进法》(1986年)、《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1999年)也出现了专门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条款。此外,众多发达国家还推出了一系列计划来强化产学研协作,诸如:芬兰的“国家技术计划(National Technology Programmes)”、新加坡的“技术升级扶持企业增长计划(Growing Enterprise with Technology Upgrade)”及“营运与技术路线图计划(Operation and Technology Road-mapping,OTR)”、丹麦的“创新共同体协议(Innovation Consortia Initiative)(DK 17)”、美国的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STTR)等(张嵎喆,蒋云飞,2010)。
2.发达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
1)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措施。各国的税收优惠一般以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税转贷等间接优惠的形式为主,同时辅之以减免税等直接优惠。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根据合同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从所得税中抵免,同时对新产品的中间试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1982年颁布的《小企业发展法》,维持了美国将近20年的低所得税。在风险投资方面,美国采取对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措施(李恒,2009)。克林顿政府上台以来进一步强化了税收减免政策,如宣布研究开发的税收减免政策永久化,企业主持的学术研究再附加25%的税收减免优惠,对新研究开发财团头两年再减税10%等(李恒,2009)。德国政府在风险投资政策环境改善方面采取了更加直接的方式,即由政府和银行共同承担风险,以低息贷款等方式来改善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法国政府推行了科研税收信贷制度以促进技术创新,即企业第一年用于研究与开发支出的50%可以免税,以后每年增加投资的50%可享受免税。英国政府于1981年制定了“贷款投资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银行机构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贷款总金额的80%由政府担保(李恒,2009)。俄罗斯联邦的《企业财产税法》和《税务法典》的相关规定中,也对科研机构、企业和组织进行科学研究和试验设计工作及从事与科研活动有关的商品、劳动、服务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对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2)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政府采购是各国政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政策措施。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优先购买本国高科技成果的“优购”、“首购”政策。二是对技术落后、低附加值政府采购产品的“限购”政策。三是政府对尚待研究开发产品的“订购”政策。美国是最早采用政府采购政策的国家之一,与政府采购相关联的法律、法案多达 4000多个(李恒,2009)。2004年补充后的《联邦政府采购法》和1933年美国出台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对本国高新技术产品的高份额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集成电路为例,1960年集成电路产品问世之初,100%由联邦政府购买。英国政府从中央到地方近年每年采购总量在1000亿英镑左右。为了加强对高科技产业及战略性产业的扶持,英国政府要求政府部门、政府实验室、国有公司在计算机和通信器材等的采购上,必须从本国公司购买,使政府采购成为政府实现科技、经济与社会目标的一种公共财政支出手段,为培育英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李恒,2009)。
3)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政策。很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如韩国政府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在激励竞争中的重要性,于2004年3月宣布,将原属商业、工业与能源部的韩国知识产权局转属于科技部,并对知识产权局的职能进行了重新部署,建立起了更加有效的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体系。日本2002年7月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明确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目标。2003年2月,由政府内阁首相亲自挂帅的知识产权战略部成立,之后又相继出台了若干个“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于此,一个由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应用、发展多媒体素材产业、人才培养和提高国民意识等五大部分组成,包括270项具体措施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整体战略体系正式形成(李恒,2009)。
为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各国政府大都采取了下放政府资助研究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权的措施。美国政府1980年出台的《拜杜法案》是主要发达国家下放知识产权归属权这一措施开始实施的标志。日本也有类似于美国的拜杜制度,其1999年颁布的《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规定,受国家和特殊法人之委托研究开发所得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可归属与受托人。2002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规定取消上述条款中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将该条款适用于所有委托研究开发的预算项目。英国为推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加速转移和开发以形成生产力,把过去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得知识产权一般归国家所有,改为归项目研究机构所有。欧盟主要通过诸如《公共研究机构专利和许可》等研究报告来修订受资助研究成果的归属与使用的规则,推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向执行机构转变。
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食品安全保障机制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发展的一系列机制。食品安全保障机制是一个大而广的概念,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这意味着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研究也是多方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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