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3月16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了直播带货消费纠纷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并通报5例直播带货类消费纠纷典型案件。在其中一起案例中,消费者田某购买的二手数码产品成色与直播宣传不一致,法院判决卖家构成欺诈。
某日,原告田某通过被告店铺进入其直播间时,发现主播正在直播介绍一台99新的二手手机。其间,主播表示该机外观可以媲美新机,没有划痕和磕碰。在与主播反复确认后,原告下单购买了该台标明99新的二手手机,并实际支付6589元。但原告在收到快递后发现,该手机屏幕存在明显的磕碰划痕。经与被告客服联系,客服向原告提供了质检报告,报告明确显示原告所收到商品为95新、有磕碰划痕,与直播间主播介绍情况并不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在直播间故意误导消费者,以次充好将95成色当作99成色的二手手机卖给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欺诈。被告辩称,不存在欺诈或隐瞒故意,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双方就涉案商品的处理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货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中购买涉案二手手机,双方之间成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店铺中购买的商品与原告实际收到的商品不符,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货退款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退货产生的运费也应由被告负担。
通过在案证据可以看出,被告在商品宣传页面、直播间主播宣传介绍中均以显著的方式告知其销售的商品为99新、无划痕磕碰等;原告在反复确认所购为99新商品后,下单付款,但收到的商品实物照片及质检报告均证明商品为95新,有明显划痕;根据双方在发生争议后围绕涉案商品问题处理的聊天记录,被告所主张的发错货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也没有证据佐证。综上,可以认定被告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金额的三倍补偿金作为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目前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直播销售货不对版、宣传与收货成色不一等问题依然在实践中存在。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退货退款之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三倍赔偿。本案以商家“退一赔三”予以解决,是对商家不诚信经营行为进行的惩罚,有利于遏制网络消费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弘扬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
法院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数码产品时,要仔细查看产品信息,不轻信主播的宣传推荐,认真了解店铺对产品成色是否存在明确区分,所购买产品是否附有质检报告等情况。收货后,第一时间对产品外观及性能进行检查,核对产品质检报告与商家宣传是否相符,并及时妥善留存相关图片、录音、视频证据材料,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