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国今报
没看到“请勿试戴”的告示,玉林的吕女士试戴耳环后被要求购买。事后,她把事情经过发到网上,引起大量围观。商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她诉至法院,索赔5万元。近日,法院宣判了!
试戴耳环被强制购买
网上发视频吐槽被起诉
陆某在玉林市玉州区经营一家服装店,主要售卖服装、饰品等。店内贴有一张A4纸大小的店堂告示,上面写着“请勿试戴”以及“发现试戴,视为自愿购买,无死角监控,发现不法行为,坚决报警,不私了”。
3月24日,吕女士试戴了一个耳环。导购员要求购买该耳环,吕女士以没有注意到告示为由拒绝,但最终还是在导购员的要求下购买了。
当晚,吕女士将此经历编辑成视频发到社交平台上,并配文“被强制消费了,不是说几十块钱的东西,看了几分钟都没有人过来,也没注意看到模糊的提示语,一戴上去马上就有人过来说必须买这对耳环,是真的不适合我的脸型,我说买另一副也不同意……金店都可以试戴呢!戴个耳环就不安全了?”
作品发布后,阅读量高达300多万,评论3600条。
商家联系到吕女士,吕女士将朋友圈删除,抖音视频设为私密。但商家认为视频诋毁店铺商业声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是该店销售业绩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陆川县人民法院。
并无故意扭曲事实
法院驳回商家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视频内容是否存在侮辱、诽谤,吕女士在视频中写下的“被强制消费”该如何认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该服装店在没有事先告知吕女士店内的耳环饰品不能试戴的情况下,以张贴有店堂告示为由,要求吕女士购买试戴过的耳环,已经严重侵害了吕女士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
吕女士发布的内容主要是陈述购买经过及购物体验,并无故意扭曲事实,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该作品也没有大量针对商家的恶意评论,实际上没有损害到商家的名誉。
由此,法院判决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