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O虚拟币挖矿合法不
违法。
1、对于“挖矿”行为的性质,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明确的规定。
2、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写道: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国家规定不止为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定了性,也直接打碎了虚拟货币的投资“价值”,当一个投资行为不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投资者的风险将被无限放大。
现在挖矿炒币这么火爆,有什么风险吗?
现在币圈儿是比较火爆因为火爆,因为比特币的操作会让币圈火一把,至于其他的狗狗币呀等等等等的必因为炒币只要投入少量资金,可能会收到大收益,这就是一个贪心人的一个贪心思维。
现在炒币其实是非常风险的,因为炒的币他不是法定货币,随之而来的就是随着不是法定货币为背书就会破产,更会一夜之间消失掉。
所以投资其他货币其实就是一个陷阱,其实就是一个深坑,我劝大家千万不要玩儿这种货币。
挖矿炒币也是高风险高收益的细分领域,具体有以下几个风险需要注意的:
1、专业矿机的资金投入风险大。数字加密货币,大多都是基于算法和硬盘存储的生产方式来获取收益,所以对机器(矿机)的要求很高,尤其是处理器,像IPFS分布式存储则是对硬盘要求很高,这些资金投入想当大,一台高端的矿机动则十几万呢!
2、所选币种爆矿率的风险。每个币种爆矿率是不一样的,这个和挖矿的竞争业态很有关系,假如你挖矿是比特币,现在比特币矿机非常多本来竞争力就大,加之比特币每四年都在递减出矿率,如果你的矿机算力不足将很难挖到比特币。
3、能耗投入的风险。挖矿是一个高能耗的行业,通常矿机都是要24小时不间断的工作,对电能的需求量非常大,如果没有合理的电价支持,前期挖矿基本上都是亏损的状态。
4、政策变化的风险,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数字加密货币的态度各不相同,像中国就是严厉禁止的,私自挖矿一经发现一律取缔。而有些国家态度经常变化,比如伊朗和俄罗斯等国,当政策默认的时候你可能就爆赚了,当控制和打击的时候可能就会有风险。
5、挖矿所需质押币的投入风险。很多矿币一旦接入主网,就可以参与挖矿了,假如你的算力和各方面都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即使你挖到了矿,你也不可以立刻将挖到的币拿出去卖的。因为主网基本上都有一个规则就是要部分质押币,主网也怕你突然无故断线呀!只有等你挖的币远远大于质押币时,才会逐步释放一部分币给你交易。而这些质押币就是一笔不小的投入呀!就算银行利息就也是风险呀!
6、币市行情对挖矿的风险。币圈的行情是上下波动的,这个大家都很清楚,如果你所挖的币行情不好,或者崩盘了,那自然你挖出来的币也就不值钱了,风险自然就存在。
当然,以上仅仅分析只是挖币可能会产生的各种风险。但如果只要你挖到的加密货币,市场价格足够的高,一切将都是可以解决的问题。
虽然火爆,也正因为火爆,危机风险非常多在币圈!
往大里讲,目前虚拟币不受法律保护,和国家监管,政策因素风险
小里说就是大家目前基本都在中心化交易所交易,说白了人家是开赌场的,人家说了算,不高兴了割你一下很正常,交易所风险!
在就是币的种类多如牛毛,真假难以分辨!有直接被割的风险!就不讲了,要谈风险很多很多…
挖矿炒币都有风险,但是总体来说,挖矿的风险小于炒币。
显卡对一些人来说毕竟属于刚需产品,你最后总能找到接盘侠,但是炒币就不一定了。
玩现货,正常涨跌盈亏,跟股票一样。
玩合约,小投入高回报易爆仓。
高杠杆遇上猛涨猛跌的情况还得面临平台拔网线的骚操作风险。
最后就是提现风险,易冻卡。
首先说一下虚拟货币挖矿的风险。以最典型的比特币和以太坊挖矿为例,比特币挖矿需要购买专业的矿机,每台矿机售价都在1万元左右,以太坊挖矿需要购买显卡进行挖矿,目前每张显卡价格在7000左右。就最基础的挖矿设备来说,对于一般人来说一次购买几台比特币矿机或者显卡都会造成不小的经济压力。在挖矿过程中,矿机会消耗大量的电力,所以电费成本如果过高,极大可能造成亏损。居民用电的收费标准来挖矿,亏损的可能很大。挖矿期间还要考虑矿机的损坏,维护等。
接着是炒币的风险。虚拟货币市场是每时每刻都在交易的,缺乏监管,所以虚拟货币的价格操控非常明显和疯狂。
第一个炒币的风险在于虚拟货币的价格操控。很多虚拟货币的发行成本很低,几万块就可以发行。这种山寨币一旦上架虚拟货币交易所,项目方可能疯狂出售手中的虚拟货币,直至虚拟货币价格无限趋于0,最后被交易所下架,无法交易。
第二个炒币的风险在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卷走用户的虚拟货币资产跑路。所以选择交易所一定要慎重。
第三个炒币的风险在于虚拟货币的合约交易。虚拟货币市场进入门槛低,可以通过合约交易和杠杆交易,达到小资金撬动大资金的效果。收益非常的大,但是风险更大。随时可能亏掉账户里所有资金。
以上就是挖矿和炒币的主要风险,还有类似于炒币盈利后,将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过程中遇到黑钱的风险。这些风险相对可控一些。
暴涨暴跌,肯定是大风险了。挖坑的话要投资设备,你小散没成本优势,管理优势,电费都不一定能赚回来。
任何事情都有风险,假如说没有风险话大家早就发财了。炒币的风险在于你的成本价,就比如一枚比特币39万,你炒币买一枚的价格就是39万,他要是跌破39万你内心不慌吗?有的人恐怕在35万就赶紧卖掉,尽量让自己少亏一点。挖矿的风险在于会不会遇到矿难,熊市的时候,你挖一天的币还不够扣你电费呢。其次就是云算力挖矿,你得了解清楚平台的可靠性以及真实性,毕竟现在币圈的资金盘较多,稍不留意就踩坑了。
炒币肯定有风险的,
刚了解比特币的时候十几万一枚。
后来过了一段时间,降到两三万了,
如果你需要用钱的时候受得了吗,
如果是借来的扛得住吗?
如果是卖房来的钱,你如何面对家人?
总之不能影响生活吧。
巴菲特说不要用借来的钱去投资。
长期持有比较好一点。
没钱的话不要投这么多,
要在自己承受范围之内。
要相信一句话:收益越高,风险越大。
所谓币圈一天,股市一年,没有强大的心脏,是受不了炒币一天内大起大落的,特别是资金量大的时候,心态崩溃那都是常态。
所以,你说风险大不大。
首先,挖矿相对专业性较高,需要对项目有较深的研究,找到你的信仰,给自己一个坚持投入成本、持续挖矿的理由。从现在大环境看,挖矿投入的成本越来越高,短期难以看到明显收益,适合有信仰能长期坚持的人,财富自由也不是梦。
其次,对于大多数韭菜来说,挖矿过于高深,大部分人可能连什么是去中心化、区块链都不是很了解,只是看着虚拟币疯狂的涨涨涨,就抑制不住冲进去的冲动。有一句话说的很好,靠运气挣来的钱,往往最后都会靠实力又亏出去,可能亏得还会更多。
币圈是24小时营业,全年无休,最大的风险在于涨跌幅无边,可以一天翻几倍,也可以一分钟腰斩,甚至归零,灰飞烟灭。
所以,我觉得炒币适合以小博大,少量资金博一个奇迹。但是,人性贪婪,决定了大部分人最终的结局是先得小利,后输底裤,会被割得很惨。
两个案例,同样是十万入圈,一个人凭借运气+实力,一年赚到两千万,全身而退,财富自由。一个人翻倍赚到七十万,然后亏损90%,白干一场。
你觉得你会是哪种?
区块链的红火让币圈焕发新生,炒币尤其是投资数字货币成为主流,有不少人为了一夜暴富不禁铤而走险,越过灰色地带,虽央行出台了相关政策来整治,但只能限制始终无法达到根治目的,那么炒币风险到底大不大?可能存在哪些风险?请看下文分析。
一、个人风险
在数字货币的投资过程中,最大的风险不是其他,而是你自己!
我们的存款,投资的股票,证券等等。都会有一个中心化的机构帮我们防御攻击,帮我们处理纠纷,还能帮我们找回密码。
但是在数字货币的世界里。这些这些安全措施全部交到了我们自己的手里。
如果没有把控好个人风险,可能会遇到:
1. 密码,私钥被盗,钱包和交易所里的所有数字资产丢失(无法找回)
2. 你的信息会被地下黑产卖来卖去,几乎没有隐私
3. 如果你在其他地方(银行,证券交易所)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密码,其他地方的资产也会被盗
建议
1. 增加密码强度,不要重复使用密码,不要在网上发送密码
2. 电脑不要裸奔(不装安全杀毒软件),不要上乱七八糟的网站(“黄赌毒”的网站是木马病毒的重灾区)
3. 所有需要输入重要信息(账号,密码,个人信息)的地方,都留意一下网址是否是官网,避免被钓鱼
4. 任何人(家人、亲戚或朋友)通过网络找你借钱,要密码,要账号…都打电话验证一下,是否是本人操作。
总结一下:投资比特币的时候,最大的风险是我们自己!我们需要多学习和了解一些网络安全方面的知识,这样能有效避免手里升值的币不翼而飞!
二、平台风险
平台风险其实就是交易所的风险。大家放在交易所的币,其实是存在了交易所中心化的钱包里。
如果交易所的被黑客攻击,那么交易所就有巨大的损失,轻则交易所自己承担损失,重则交易所倒闭。
建议
1. 选择交易量大, 历史 较长,口碑较好的交易所
2. 如果打算长期持有,就不要将大量数字资产放在交易所,将不打算交易的币存在自己的钱包
3. 一定要注意钱包的使用安全
4. 可以同时使用多个交易所,平摊风险
三、政策风险
对区块链保持积极态度,政府和很多公司都在研究和应用区块链技术。但是对数字资产的投资做了一定限制。目前数字资产的体量还不大,如果快速增长可能对金融行业有一定影响。
另外由于全球性和去中心化,还涉及到资产外流,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外汇限制。
我现在交易有政策风险吗?
场内交易完全符合国内的法律法规,所以场内交易是比较安全的。场外交易在法律角度并不完全合规,有可能会收到政策影响,所以不建议大家长期把币存在场外交易所里。
建议
四、法律风险
高收益的背后不仅伴随着极高的投资风险,还有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和收到赃款风险冻卡。
挖矿虚拟货币违法吗?有多严重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虚拟货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二、“挖矿”的危害
1.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2.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个人电脑或服务器一旦被“挖矿”程序控制,则会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3.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秩序,其往往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更有犯罪团伙通过向社会公众推销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或以租赁“挖矿”算力为由,吸引投资者购买算力份额,骗取居民个人钱财,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4.存在部分国有单位职工利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谋利,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损公肥私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严重影响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成效。
三、“挖矿”活动违法性质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刑事风险(转载)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名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明确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笔者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组织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风险。
一、《通知》对虚拟货币法律地位和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并无价值。之所以被人们普遍接受是货币所代表的财富,而这种直接对应关系,是因为有政府的信用担保。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并不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没有国家信用的担保,不具有财富载体的法律地位。
(一)明确了虚拟货币的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对相关行为的定性。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或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买卖,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
(四)相关交易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这里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二、对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打击力度
虚拟货币的发行,没有政府的信用担保,容易成为财富掠夺的工具;虚拟货币的炒作,容易被操纵,造成广大“投资者”巨大损失,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通过交易可以随意漂白资金的原始来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助长相关犯罪活动。
从国家层面上看,虚拟货币的热炒,已经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和 社会 稳定,必然会遭受全链条行政干预和刑事打击。
(一)在原始取得环节,严厉打击“挖矿”
2021年9月,11部门联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发改运行〔2021〕1283号《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要从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梳理排查存量项目与在建新增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从电力供应,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角度,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与兑换环节,严格禁止,依法取缔
1.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严禁制作、发布和代言虚拟货币的相关广告
2.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禁止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3.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涉及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刑事风险
公 安机关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
可见,随着虚拟货币的热炒,不断积累着金融安全风险, 社会 稳定风险和 社会 财富的风险,对相关行为的刑事打击已经在路上,刑事风险陡然上升。
三、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中容易涉及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投资经营虚拟币的名义,拉人头,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虚拟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二) 集资诈骗罪,在虚拟币业务中,虚构挖矿,或者组建平台等活动,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资金后,肆意挥霍,导致资金不能返还,或者携款逃避,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数额达到10万元的,则构成犯罪 。
(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投资“挖矿”为由,或者组建虚拟币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许诺一定期限内,获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就会构成犯罪。
(四) 诈骗罪,以推销某虚拟币的投资套餐为由,或者利用非法设立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平台,通过控制交易活动,虚构行情,修改交易数据和交易价格,直接进行“割韭菜” 。
五)非法经营罪,通常是方式有。组建虚拟货币的交易盘,或者作为国外虚拟货币交易盘的代理,以期货交易的方式,组织投资者进行买涨买跌的交易活动,收取手续费。
(六)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进行形式转换的行为。
目前,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七)开设赌场罪,主要集中于为赌场提供人民币与虚拟币的兑换环节,根据刑法的共犯理论,而涉嫌开设赌场罪。通常是行为人明知某 游戏 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向平台申请做虚拟 游戏 币兑换代理商,为网络赌博人员提供买卖虚拟币及资金结算服务。
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 社会 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
虚拟币受法律保护吗虚拟币盗骗算不算犯罪
第一,虚拟币,比如 比特币 等,或者一些 游戏 、网络货币,如QB,某 游戏 金币等都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只要个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护
第二,国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国内禁止炒作、交易该虚拟币。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该虚拟币本身违法或者没有价值
举个例子:例如比特币,我国拒绝承认任何区域链块币,也禁止交易和服务,但是这不代表比特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在国际交易体系中,比特币在部分地区是获得认可的,而且也有对应的价值尺度
当他人盗窃比特币或者骗取比特币时,国家依然会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金额需要核定。
目前我国禁止的是虚拟币的交易、定价等,但不是禁止虚拟币本身的价值和持有,只要该币不被定义为非法,那么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戏 货币同样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只是国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响因对虚拟货币侵害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 交易平台上线交易的虚拟币种涉嫌传销是什么罪
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以及传销等相关刑事犯罪。
(1)目前没有法规对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但是交易平台也应尽到审核义务,例如,在上线交易各种网络虚拟货币时,应审核该币是否为基于 区块链 技术的网络虚拟货币。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线交易的币种涉嫌传销,但为了收取提成,还为该币种提供交易服务,推动其发展,一旦该币种被认定构成传销,交易平台或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账户上存储了客户大量资金,但是,各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并无获批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这使得交易机构面临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
2017 版《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 ( 以下简称《指南》 ) ,列举了虚拟货币和传销货币的几种区别:
(1)从发行方式上看,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发行方式;而传销货币则主要由某个机构发行,并且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2)从交易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传销货币则由某个机构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3)从实现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而传销货币的开源是完全抄袭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其本质跟 Q 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一、虚拟货币平台涉嫌诈骗的行为通常出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发币环节,二是交易环节。
其一 在发币端,应审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是否具有真实的价值属性。
一般而言,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数字资产,鉴别其是否具有价值真实性的关键在于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动性,即虚拟货币的存在以及流动是否依赖于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于以太坊、波场等主流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征的,这类虚拟货币在上链后可以和所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币币交易;如果平台发行的所谓虚拟货币并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虚拟货币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码,且虚拟货币无法脱离平台进行流动,则这类虚拟货币只能称之为“平台币”或“空气币”,在平台服务器关闭后,这类虚拟货币也将随之消亡。
实务中,如果平台发行的是没有任何实体价值或服务支撑的,且并非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那么可能会因为提供了不具有真实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而被认定为采用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进而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其二,在交易端,应审查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操纵、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交易应当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其价格的涨跌完全由市场决定。如果人为干预甚至完全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则市场定价机制完全失去意义。实践中,平台操纵、控制价格也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参数,设定交易价格的上限和下线,即以划定价格交易区间的方式控制币价的涨跌幅。
第二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数据,直接修改虚拟币价格,完全掌控虚拟币价格的上涨与下跌。
笔者认为,两种情况都存在操纵、控制币价的因素,但在定性上应当加以区分。第一种情况下,平台并没有直接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场的涨跌幅机制,为虚拟币价格设定了涨跌幅。从主观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术人员这样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维护币价的稳定,防止由于非理性的投机行为导致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进而导致平台崩盘。这种情况下,平台方控制币价涨跌幅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了维持平台运营的稳定性,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而第二种情况则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导致了市场博弈行为对价格涨跌影响的完全失效,虚拟币完全由平台定价。如果平台方滥用这一技术手段,可能导致平台通过“先拉盘、后砸盘”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资者因市场“熔断”而大面积亏损的假象,事实却是平台实控人非法占有了这部分“亏损”。这种情况下,平台方要求技术人员操纵价格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可能认定为诈骗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实控人发币及经营平台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平台的持续经营,则其取得的资金应当是大部分用于平台的持续运营,少部分按照既定规则用于分红。因此,“经营性”用途应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观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通常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资金为平台实控人直接占有后,并没有投入平台运营或只有少量资金用于运营,绝大部分被实控人用于挥霍、奢侈性消费或为了实现资金占有而进行了非法转移,则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资金用途、去向的审查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如果是大部分用于经营,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费的情况,也不应以偏概全地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技术人员由于参与到了虚拟货币平台从发币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个环节,其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均会对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的定性产生影响。辩护人应当从技术服务的多个角度切入,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案件整体上是否构成诈骗罪。 如案件不构成诈骗罪,则应当审查案件整体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经营罪,审查技术人员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
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虚拟货币挖矿是指投资者参与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是投资者使用计算机等网络运行设备对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的数字问题进行解决,以及进行收益,和计算。挖矿是指投资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也要对虚拟货币的运行,进行最基本的计算。通过计算,投资者可以得到虚拟货币的数量是多少,计算的越快,投资者得到的虚拟货币越多。
随着我国的科技不断地发展,我国在经济上的模式也在不断地进行更新。在最近几年,虚拟货币开始变得流行起来。很多人都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经济交易,以及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炒股等。人们在使用虚拟货币的时候,是一定要进行虚拟货币挖矿的。
上述文章就是科灵网介绍的虚拟币挖矿风险和虚拟币挖矿风险分析的详细回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财经资讯知识,记得收藏关注我们。
标签: 虚拟币挖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