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是传销吗
数字昌悔货币不是传销币。传销币是传销组织看数字货币很有前景,就以数字货币的名义搞传销,挂羊头卖狗肉而已。传销的本质是靠发展下线赚取人头费,数字货币却是用来流通友迅轮交易的。这种币一般上不了大的交易所。像火币pro这种也好信才100出头的币种,即使是货币旗下发新币的hadax,也有层层把关,以及由大众投票,所以不会有这种传销币的出现。
数字货币是传销吗?
不是。传销是在卖概念,赚取的是人头费。而数字货币是可轮档以用来交易的,它本身具有价辩裂值。现在投资数字货币的人很多,不过建议还是去大的交腊灶乱易平台,比如像火币Pro这种,只上线了比较靠谱的数字货币,风险能小一些。
以太坊是传销吗
不属于传销。
以太坊是一个开源的有智缺梁能合约功能的公共区块链平台,通过其专用加密货币以太币(Ether)提供去中心化的虚拟机乎扮丛(“以太虚拟机” Ethereum Virtual Machine)来处理点对点合约。
以太坊的概念首次在2013年至2014年间由程序员Vitalik Buterin受比特币启发后提出,大意为“下一代加密货币与去中心化应用平台”,在2014年通过众筹开始得以发展。以太币市值仅次于比特币,为全球第二大加密数字货币。
扩展资料
比特币开创了去中心化密码货币的先河,五年多的时间充分检验了区块链技术的可行性和安全性。比岁樱特币的区块链事实上是一套分布式的数据库,如果再在其中加进一个符号——比特币,并规定一套协议使得这个符号可以在数据库上安全地转移,并且无需信任第三方,这些特征的组合完美地构造了一个货币传输体系——比特币网络。
然而比特币并不完美,其中协议的扩展性是一项不足,例如比特币网络里只有一种符号——比特币,用户无法自定义另外的符号,这些符号可以是代表公司的股票,或者是债务凭证等,这就损失了一些功能。
另外,比特币协议里使用了一套基于堆栈的脚本语言,这语言虽然具有一定灵活性,使得像多重签名这样的功能得以实现,然而却不足以构建更高级的应用,例如去中心化交易所等。以太坊从设计上就是为了解决比特币扩展性不足的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以太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以太币价格一日大跌20%创年内新低 较峰值缩水八成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是不是骗局
传销分子的基本套胡知者路是传销式数字货币的“交易行情”基本由特定机构控制,早期为吸引投资人投资,可能会将货币价格炒得很高,一旦时机成熟,就集中进行抛售,价格一落千丈,投资者最后血本无归。
更为恶劣的是到返钱高峰,平台直接关闭,组织者失联,然后到别的地方包装新的概念,按照相似的骗法,继续行骗。相比别的传销,数字货币传销一般具有三大特点:
一是有实在的产品——数字货币,而且被包装得很高级;
二是参加者可以获得拉人头奖励,奖品是数字货币本身;
三是数字货币会随着参与骗局的人增加而升值,在数字货币升值周期,参与者可获得数字货币的数量也会增长,参与者包括最底层参与者也会获利,但是进入贬值周期,底层参与者往往损失巨大。
扩展资料:
以“万福币”所称的国际大盘其实是子虚乌有,都是组织者操纵的。常见的情况是,“传销式数字货币”到了返钱高峰时,组织者会直接玩失联,关网跑路。风声小一点之后再出来活动,包装一个新概念猛猜,继续这样骗下去。
但是传销货币之所以能让很多人上当,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常拉大旗作虎皮,伪造官方人士、权威机构的背书,把项目包装得十分高大上。
参考资料来源:人裤薯民网-揭秘传销式数字货币骗局 一到返钱高峰就关网跑路
虚拟货币交易是传销吗?
违法。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下列属于传销: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虚拟货币交易不违法。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市场上的虚拟货币主要有:
1、由游戏运营商开发,供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作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戏币;
2、由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发行,供本运营网络空间内使用的专用虚拟货币;
3、既可以在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内使用,又可以向非发行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交互式虚拟货币;
4、基于密码学和现代网络P2P技术,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的,特殊的宽厅电子化的、数字化的网络密码币。
拓展资料: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于密码学和现代网络P2P技术,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的,特殊的电子化的、数字化的网络密码币。
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渣巧皮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如差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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