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前文阐述了证券市场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并且出资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等法律风险,但是令人想不到的是,借钱炒股不合法,借币炒币的合同却被认可为合法有效。
笔者了解到湖南省一中级法院近期所做出的二审判决,确认了借币合同的有效性。案情大概是这样的:2019年6月A和B签订了《数字货币ETH合作协议》,约定了A使用B指定的OKEX交易所的账号(账号归C所有),B向账号存入10个比特币和1000个以太坊(ETH)。A使用该账号内情降能挽回婚姻吗数字货币进行炒币,无论是否盈利每月A应向B支付2%的利息,以数字货币形式支付,并约定炒币亏损由A补齐,盈利如何分享等等。但A炒币亏损,双方沟通多次,最后还有769.559个以太坊和2个比特币未补齐。故B将A诉至法院。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A向B支付1100564.09元,但未支持利息。
本案的一个关键的争议焦点是A和B《数字货币ETH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相关部门迄今未明令禁止相关数字货币的交易行为”,未采纳A关于“ETH币和BTC币非法定货币,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交易数字货币系非法金融活动”的抗辩,同时还认可了2%的月利率(但以人民币计算利息)。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并且指出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但并没有禁止其他主体不得对比特币进行交易。因此,A与B签订的《数字货币ETH合作协议》系双方泰国的情降术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不过二审法院还认为数字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故对其计算利息没有依据,将一审认定的利息核减。
这个借币炒币的形式和上一期所说的证券场外配资基本上一模一样啊,怎么结果就不一样呢?对此,笔者想说:
1、很高兴看到越来越多国内法院,特别是许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可了比特币、以太坊,甚至USDT在民事案件中的财产属性并对公民之间自愿交易的行为进行保护;
2、二审判决中有一处自相矛盾的地方,先认可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而只有借钱(也就是法定货币)才是借贷,却又马上认定数字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计算利息,这翻脸也翻得太快了吧。非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肯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但数字货币作为一种财产,出借人有偿将其出借,并收取适当的相同财产作为收益,这样的行为合法合理。打个比方,如果某人出借100斤大米,约定借米者5个月后归还110斤大米,应是合法有效并且可以履行的(除非大米价格暴涨暴跌)。为何将大米换成数字货币就不能计算利息了呢?
3、证券场外配资本质上是一种证券公司专营的融资融券业务,因此配资合同无效。但本案中当事人出借的并非法定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财产,相当于出借一种物,不属于融资行为。
4、炒币行为是否合法呢?二审法院虽提及了央行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但2017年人民银行还有一个《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了诸如OKEX这类交易平台在国内的运营。2017年至今国内清理了大部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OKEX也迁移至政策友好的马耳他。在一个国内负面评价的交易平台上所做的借币炒币行为,是否合法,还是值得深思的。
虽然本案这个借币的合同被认为合法有效,但仅仅是个例,许多地区法院仍然从央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两个文件内容中推理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是非法之物,或者虽然是特定虚拟财产,但不受法律保护的结论。可是在刑事案件中已普遍将比特币当做财产对待,希望民事领域能尽早统一标准吧。
————————作者简介:陈杰,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现就职于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拥有期货、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擅长于上市公司法律和合规事务、金融科技合规与风控、区块链项目和区块链资产交易合规与风控、大宗商品交易合法合规模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