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际 虚拟币(火星虚拟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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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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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近期有不少粉丝通过私信或者评论咨询曾杰律师,希望从法律角度分析下IPFS挖矿项目星际联盟被刑事立案的时间,其主要疑惑在于,该案既然被定性为传销,到底为何?是团队计酬型传销,还是诈骗犯罪型传销,如何区分?


这类问题的关键,还是看“质押的虚拟资产是否被挪用为传销返利的来源和依据。”


第一个问题,就是确定是否构成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其列举了三种传销模式,实践中一般总结为拉人头传销,入门费传销和团队计酬式传销。三者的共同特点即设置了层级化的返利模式,即上线可以根据下线人员的业绩获得返利;形成上下线的金字塔结构;鼓励拉人头,即鼓励新的消费者(投资者)成为销售者。在挖矿类虚拟货币传销案中,虚拟货币项目方或者挖矿项目方一般会设计一套制度,出售矿机或者算力,然后为了更好地推广,鼓励投资者或者消费者介绍他人加入投资,成为下线,推荐者可以从下线的投资金额或者投资回报(或者推荐人数)中获得相关分成,以此类推,从而构成一个多组织层级的结构,由此,可以判定构成传销。


据媒体报道,徐州公安局已经发布消息将星际联盟的活动定为网络传销犯罪活动,对于这类分布式存储挖矿项目,用于质押虚拟货币获得相关发行新币,是否涉嫌传销犯罪活动的关键,表面上看是其是否采用拉人头、层级化返利的方式设置一个金字塔的动态收益模式,存在这类模式,不管返利层级是两级还是三级,一般都可以根据组织层级判定为传销活动。这里要注意,返利层级和组织层级是不同的概念,返利层级直推、间推、间推的间推的直接返利关系,可能只有三层,但是组织层级则是看整个金字塔结构的层级数量,即便很多层级之间不存在返利直接的返利关系。

星际 虚拟币(火星虚拟币)-第1张图片-科灵网

第二个问题,是否构成传销犯罪?


解决了是否构成传销的问题,下一个问题,则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因为实践中有大量的传销行政违法判例和刑事犯罪判例,这是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团队计酬型的传销不构成犯罪。

因此,对于一个具体传销案件而言,是否定性为团队计酬传销就成为一个显而易见的重要话题。星际联盟案警方的直接介入,可以合理推断,警方是掌握了可以认定其构成传销犯罪的相关证据,但是根据刑法规定,最终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审判权在人民法院。因此,未来这类案件的定性问题,可能会成为一个法律学术界或者司法实践界讨论的重点。


审查返利来源判定到底是否骗取财物:

在这类虚拟货币传销案中,到底是传销犯罪还是传销违法,关键问题就是看其返利的来源,比如到底是存币生息产生的新的file coin奖励,还是通过存新还旧,借新还旧,是不是利用新成员投入、质押的新币来支付老成员的动态收益,即如果是这种借新还旧,即组织的维系依赖于不断有新会员的加入,返利的资金也并非来源于商品销售利润,一般就可以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骗取财物”。


之所以这个问题会成为这类“挖矿”“质押生息”类虚拟货币传销案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因为相关智能合约或者项目方设定的确存在一个算力恒定的“静态收益”但是在其他消费类产品传销案中,相关产品的销售,项目方或者发行方获得的利润,都是通过销售商品获得,这种商品本身的销售行为,在实践中很难区分合法利润和非法所得,但是可以确定都是来自下线投资者的投资,因此从返利来源上来看,不管是动态收益还是静态收益,就可以统一认定为来自新老会员的投资款,因为这种投资款无法产生增量,因此这类案件的核心在于项目方到底是以拉人头为目的还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


而挖矿类数字货币项目不同的就是,很多项目的确会有一个真实存在的增量挖矿收益,因此确定其是否属于传销犯罪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把增量收益作为静态和动态收益的来源。

星际 虚拟币(火星虚拟币)-第2张图片-科灵网

如何理解:“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不同类型的传销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团队计酬的核心关键,可能侧重点有所不同,比如对于返利来源和依据的认定,在普通的商品销售传销案和虚拟货币传销案中,未来可能就需要重点区分。


比如说,如果以一个以化妆品为产品的传销模式中,静态收益可以理解为参与者直接进货-销货获得差价收益,而动态收益无论怎么计算和核实,一般都会认定为下线会员不断加入而购买,支付的相关产品费用,这些费用可能被认定为入门费,可能被认定为投入传销活动的资金。


因此这类案件是否构成团队计酬式传销的核心关键,是看其到底是以拉人头为目的,还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对于此,曾杰律师此前有过专门的文章研究《到底如何区分传销中的团队计酬和拉人头?真实案例分析》


而对于星际联盟这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类案件,包括其他类似虚拟币的流动性质押挖矿项目案件,其一般会在智能合约中设定一个挖矿合约(至少如此宣传),其动态收益或者静态收益的来源,返利的依据到底是不是新产生的虚拟币,还是通过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维持的庞氏骗局,就会成为问题的关键。当然,是否以拉人头为目的还是以销售矿机、出售算力为目的,也会成为定性的附属性关键。


币挖矿

因此,这类案件中,除了查明相关会员数据,层级数据,数字货币总金额,还会查明相关动态收益和静态的的总金额,用于返利的数字货币钱包和质押存币相关归集地址之间的提币转币情况等等,由此为未来法院判定相关问题定性提供“弹药”,即提供证据和事实依据。


这类案件的另一个特点:


星际联盟属于一个知名FIL的矿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动态收益模式,一般会和fil项目方设置的挖矿静态收益模式不同,这类动态收益模式往往是挖矿项目方自己“创新”的设计,该案定性的关键,不在于其是否违反了国家的打击挖矿的政策,而在于其挖矿的传销模式,到底是团队计酬式违法传销还是骗取财物的诈骗犯罪型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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